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 年9月19 日在《证券时报》及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深圳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下午 14:30,地点在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 200 号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楼会议室。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15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10 月9 日。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44 人,代表股份 230,234,5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34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95,430,4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51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1 人,代表股份 34,804,0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3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3 人,代表股份34,821,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7,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1 人,代表股份34,804,0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10%。
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00《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228,462,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05%;反对 1,633,9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7%;弃权1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49,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123%;反对1,633,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22%;弃权1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4%。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0《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 228,472,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46%;反对 1,633,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7%;弃权1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59,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390%;反对1,633,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22%;弃权1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228,462,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05%;反对1,634,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8%;弃权13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49,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123%;反对1,634,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28%;弃权13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9%。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00《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30,012,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904%;反对 4,680,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08%;弃权 1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12,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904%;反对4,680,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08%;弃权 1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5.00《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22,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194%;反对 4,670,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118%;弃权1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7%。
同意 30,022,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194%;反对4,670,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18%;弃权1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6.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21,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154%;反对 4,671,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159%;弃权 1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21,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154%;反对4,671,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59%;弃权 1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原浩
周伟希
负责人: 汤敏
2026 年 10 月 15 日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 号宏海大厦19 楼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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