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6 年 10 月 23 日
目 录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3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5
议案一 关于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议案二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7-2029年)》的议案.9
议案三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14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次会议须知:
一、本次股东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办理本次会议召开期间的相关事宜。
二、股东会期间,为确保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参会人员应当经秘书处确认参会资格方能进入会场,无参会资格的人士,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
三、出席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利益和干扰会议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会议发言的,应于会议开始前十五分钟在秘书处登记,出示有效的持股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
五、股东发言由会议主持人指名后进行,每位股东发言应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
六、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股东提问内容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不予回应。
七、大会投票表决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A 股股东)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对议案表决时,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涂改、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无效。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6年10月23日上午10:00
二、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7号九洲电器大厦二楼
三、主持人:董事长成苏宁先生
参会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
四、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会会议开始;
(二)宣读本次股东会会议须知;
(三)主持人介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及其他人员;
(四)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五)审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
1. 关于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7-2029年)》的议案
3.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六)股东投票;
(七)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
(八)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
(九)与会相关人员在大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 律师宣读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十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结果,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2026年上半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65 亿元;截至2026 年6 月 30 日,公司自身(非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2.99 亿元。为提升投资者获得感,保持现金分红的连续性,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 年)》等因素,公司拟定的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分配人民币1.1 元(税前),若公司总股本在公司《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等因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根据总股本调整分配总额,每股分配金额不变。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143,040.51 万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5,734.46 万元(含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将本议案提交股东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议案二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7-2029 年)》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即将到期。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和监督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资本市场现状及公司“十五五”发展规划,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7-2029年)》(详见附件),明确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且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0.32元(含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附件:《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7-2029年)》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7-2029 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进一步增强公司分红透明度,明确公司未来三年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7-2029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与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和发展趋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理诉求及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未来资金需求及公司发展战略等情况,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三、未来三年(2027-2029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分红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1.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 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且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 0.32 元(含税)。
发生以下特殊情形时,董事会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调整当年现金分红比例或金额:
1.若根据以上比例和金额实施分红,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将不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2.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有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投资或现金支出金额将达到或超过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者总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1.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 年)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的50%,且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0.32 元(含税)。 发生以下特殊情形时,董事会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调整当年现金分红比例或金额:
2.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在公司连续盈利的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8 日
议案三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合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规范,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证监会新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附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事前保密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
(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东及其他上市证券的持有人评估公司状况所需的信息;
(二)避免公司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必需的信息;
(三)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
(四)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所指的“内幕消息”;
(五)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所列出的可能构成内幕消息的例子。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身实际情况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和相关媒体等发布包括公司重大经营情况在内的信息(包括重大信息及其它应当披露的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制度应当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但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仅应当由相关主体承担的义务除外: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
(六)其它由于所在公司职务或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及公司部门。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发布不实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对有披露时间要求的信息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时间。若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准许在特定情况下暂不披露信息的,从其规定,但公司需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泄密。
(三)准确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该准确,前后一致、口径一致、内容吻合,所披露信息之间不得矛盾。
(四)完整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该完整,使投资者
充分了解事件的内容。
(五)公平性原则。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时应该避免对不同的投资者提供不对称信息的情况。
(六)保密性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以任何方式知晓重大信息的员工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在公司正式对外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保守秘密的义务,知情人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机构。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在一个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根据要求在公司其他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内容须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A股定期报告的披露:公司A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H股定期报告的披露:
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发送股东,及/或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中期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及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应分别在当年4月底和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不同要求的,遵守其要求。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发生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发生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条款所指的“内幕消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准许在特定情况下暂不披露信息,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各参股公司是否存在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及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应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积极主动向董事提供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董事会决定某项交易、事态发展或事件是否构成内幕消息,并决定应否即时披露及何时需要停牌╱短暂停牌。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为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项下的相关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及时作出披露工作部署,审核有关文件并监督信息披露程序的运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报道予以求证,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等。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对定期报告和以公告形式披露的非定期报告进行资料收集和整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起草报告、公告或报备文稿,经董事会决议或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后发布,负责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等。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分别为本单位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宜,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各子公司的指定信息联络人应将须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送总部对应的职能部门,总部职能部门的指定信息联络人应将须予披露的信息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须予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及时、准确地将委托人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须予披露的事项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主动告知公司是否存在须披露的事项,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属于应披露信息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定期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组织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实务方面的业务培训。信息披露事务培训工
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工作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二)与定期报告相关的年度、中期公告稿涉及财务部分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财务信息之外的部分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及编制。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按公司定期报告起草工作要求,配合尽职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并负责审核、确认拟披露报告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内容,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定期报告、公告初稿编制完成后,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
(五)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审核意见更新初稿,并报公司董事长审定后形成定期报告审定稿。
(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审阅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定期报告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在董事会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九)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经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在指定网站披露。如预计在董事会议上决定宣布、建议或派付股息,或批准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公司须按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董事会召开至少7个工作日前将拟订的会议日期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十)公司应当于信息发布之日起将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载于公司网站及按照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要求刊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公司网站,了解披露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公司经营运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须予披露的事项后,应在知悉当天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向公司进行书面报告,属于重大紧急事项的,可以先口头汇报,后续再书面汇报。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尽快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可根据授权自行决定或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该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可制订出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组织草拟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审核,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后披露。对于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如需要),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网站发布。对于须经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的临时报告,在有关会议召开当日(如会议召开当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将临时报告报证券交易所,于规定时间在指定网站发布。
(五)公司应当及时将信息披露文件载于公司网站及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要求刊登在交易所的网站,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公司网站,了解披露情况。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上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其合法及合规性。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的公告及文稿登载后如发现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回答联交所询问的流程如下:
(一)公司授权代表或董事会办公室接到联交所的澄清通知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并向各董事通报相关情况;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情况,并起草公告或书面回复文件;
(三)公告或书面回复文件经中介机构提出意见并修改完后报董事会秘书审定;
(四)根据所询问内容的性质,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相关董事回答联交所询问或呈请各相关董事审阅确定,并由董事长审批公告内容;
(五)若需要披露,董事会办公室联系联交所并安排有关公告上传联交所及公司网站,若无需公告,则直接传真书面回答联交所。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档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包含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文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属于公司档案归档范围的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有关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事项资料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进行审慎核查。董事会办公室核查认为有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经董事会秘书登记、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四)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需登记的事项应包括:
1.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6.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述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五)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以上市地监管机构指定的方式登载。公司设立包括信息披露栏目的网站,建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股东咨询联系方式,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五十四条 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媒体采访,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安排。
对于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和商业秘密、但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生的重大活动如新闻发布会、签字仪式、开工庆典等,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科技进步、重大合资合作等方面的信息,公司可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可参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接洽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主动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避免提供任何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七条 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市管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统筹协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及相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积极稳妥、严格责任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公司重要薪酬支付情况;
(三)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四)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五)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六)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的信息的,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不再另行履行信息公开程序。
公司门户网站是公司及各级下属子企业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并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介,结合实际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形式。
第六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由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在公司门户网站公开。
第六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责任制,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章 保密措施及相应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或掌握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对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有关信息。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重大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司作出正式披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内幕消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消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等信息的知情人不得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利用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等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及登记管理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公司须与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合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若因其过失或责任导致公司重大信息外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办法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失效。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公司在本办法通过后履行相应的备案或披露义务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尽快相应修改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条 除另有说明,本办法有关术语和定义与《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术语和定义一致。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同时有中英文版本的,若中英文版本产生歧义,则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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