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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固锝: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图1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楼

电话:86-512-69330269 传真:86-512-69330269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固锝”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苏州固锝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3、本所律师依据有关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基于本所律师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9、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年9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26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2026年9月24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6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3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6年10月15日,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年10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10月15日;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120名;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59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97.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0,848.85万股的0.22%。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20人)197.10100.00%0.22%
合计197.10100.00%0.2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公司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2名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处于公司核心关键岗位,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

5、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经核查,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日内,且为交易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股票来源、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6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相关限制性股票。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价格、 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6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原 浩

负责人:

汤 敏

经办律师:

周伟希

2026 年10月 15 日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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