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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