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事務所GRANDALL LAW FIRM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34
24/31/41/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10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等事项
法律意见书
GLG/SZ/A6493/FY/2026-1091
致: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科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担任深科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所涉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所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公司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3 年 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3 月 2 日,深科技在公司内部网站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4.2023 年 4 月 7 日晚,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128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深科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5.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7.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公告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周俊祥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拟召开的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8.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 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9.2023 年 6 月 26 日,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激励对象中有 5 名员工因离职不再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01 人调整为 396 人,合计授予数量由 4,681.76 万份调整为4,655.76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3,812 万份调整为 3,786 万份,预留授予数量仍为 869.76 万份。
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11.2023 年 7 月 13 日 , 公 司 通 过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登记工作。
12.2023 年 10 月 24 日,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行权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4.截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披露《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5.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的议案》。
16.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7.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8.2026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9.2026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026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21.2026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次行权的等待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33%,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4 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即将于 2026 年 10 月 23 日届满。
(二)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 行权条件 | 成就情况 | ||||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 ||||
| (三)公司达到业绩考核条件1、2024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13.50%,且不低于2024年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以2021年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00%,且不低于2024年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3、2024年营业利润率不低于3.45%。 |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1、公司2024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为14.78%,高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且高于2024年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2、以2021年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31.84%,高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且高于2024年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3、公司2024年营业利润率为7.55%,高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满足。 | ||||
| (四)激励对象个人达到绩效考核要求 | 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的57名激励 | ||||
| 根据公司制定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按公司现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 对象中:1、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已于2026年6月18日完成注销。2、52名激励对象满足行权条件,在2025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中,结果为B及以上的52人,当期对应行权比例为1。 | ||||
| 考核等级 | A | B | C | D | |
|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 1.0 | 1.0 | 0.8 | 0 | |
|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三)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原则上不再行使,由公司注销。(四)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5 名因离职等原因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31.8250 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于 2026 年 6月 18 日完成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等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等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 垚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王 颖
2026 年 10 月 13 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