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413号
致: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参加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永腾北路 9 号院 7 号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葛世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15:00至2026年10月15日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1,954,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83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6,38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01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数据,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569,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1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验证其股东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921,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6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5,569,33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25,569,33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25,569,33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25,569,33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25,569,33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会议的议案 1、2、3、4、5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议案 1、2、3、4、5 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在审议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会议的议案 1、2、3、4、5 在审议时,关联股东葛世立、北京康美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未计入上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1) 52
经办律师:李昆
李晶
孙小迪
f+1、迪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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