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0476号
致: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美特”)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于2026年9月24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或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草案法律意见书》中的同一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资料等,公司已就本次授予获得以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6年9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2026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6年9月24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公告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为2026年9月25日至2026年10月4日。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6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6年10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6年10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26 年 10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10 月 19 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以下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终;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授予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
2026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5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73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授予事项的必要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李晶
李昆
钱坤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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