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9月24 日,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6 年 9 月 25 日至 2026 年 10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96)。
3、2026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26年10 月16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了《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97)。
5、2026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6 年10 月19日
2、首次授予数量:151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51人
4、授予价格:10.7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3)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3)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以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营业收入增长率(A) |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 | 15.00% | 13.0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 | 2026年-2027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7.00% | 2026年-2027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00% |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 | 2026年-2027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7.00% | 2026年-2027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0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8年 | 2026年-2028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7.00% | 2026年-2028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2.00% | |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
| 营业收入增长率(A) | A≥Am | X=100% | ||
| An≤AX=80% | X=80% | |||
| AX=0 | X=0 |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2026 年-2027 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2026 年营业收入/2025 年营业收入-1)+(2027 年营业收入/2025 年营业收入-1)]×10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 考核等级 | 合格 | 不合格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 10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到触发值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8、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 葛世立 | 董事长、总经理 | 1.00 | 0.5848% | 0.0071% |
| 马静 | 董事、副总经理 | 1.00 | 0.5848% | 0.0071% |
| 黄强 | 董事、副总经理 | 1.00 | 0.5848% | 0.0071% |
| 张晓宇 | 董事、财务总监 | 1.00 | 0.5848% | 0.0071% |
| 王颖佳 | 董事会秘书 | 1.00 | 0.5848% | 0.0071% |
| 核心员工(共23人) | 23.00 | 13.4503% | 0.1626% | |
| 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共123人) | 123.00 | 71.9298% | 0.8698% | |
| 预留 | 20.00 | 11.6959% | 0.1414% | |
| 合计 | 171.00 | 100.0000% | 1.2092% |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一)首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一致。
(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葛世立先生。葛世立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葛世立先生外,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或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四)本次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 2026 年10 月19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1.00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73元/股。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6年 10 月19日,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总成本 | 2026 年 | 2027 年 | 2028 年 |
| 1,029.82 | 128.73 | 686.55 | 214.55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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