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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1

释义....3

正文....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8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2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4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6

七、发行人的业务....16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8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2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1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1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1

十四、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1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42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2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5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45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5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53

二十一、结论意见....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仙鹤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锦天城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指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律师
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仙鹤股份/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指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仙鹤有限指浙江仙鹤特种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19日,发行人前身
仙鹤控股指浙江仙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广西仙鹤新材料指广西仙鹤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广西仙鹤能源指广西仙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仙鹤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
广西仙鹤林业指广西仙鹤林业有限公司,广西仙鹤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
广西仙鹤物流指广西仙鹤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仙鹤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
湖北仙鹤新材料指湖北仙鹤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湖北仙鹤能源指湖北仙鹤热力能源有限公司,湖北仙鹤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
湖北仙鹤农业指湖北仙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仙鹤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
湖北东鹤指湖北东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仙鹤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
哲丰新材料指浙江哲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哲丰能源指浙江哲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哲丰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
哲丰环保指常山哲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哲丰能源的控股子公司
仙鹤新能源指浙江仙鹤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鹤丰新材料指浙江鹤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河南仙鹤指河南仙鹤特种浆纸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仙鹤销售指浙江仙鹤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四川仙鹤指四川仙鹤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临港水处理指合江临港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仙鹤的全资子公司
临港林业科技指合江临港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仙鹤的全资子公司
仙鹿新材料指浙江仙鹿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柯瑞新材料指浙江柯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睿享科技指浙江睿享科技有限公司,柯瑞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
浙江仙骥指浙江仙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鹤港环保指衢州市衢江区鹤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浙江唐丰指浙江唐丰特种纸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敏捷供应链指浙江敏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瑞芯纸业指浙江瑞芯纸业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广西仙鹿指广西仙鹿新材料有限公司,柯瑞新材料全资子公司
柬埔寨仙鹤指仙鹤新材料(柬埔寨)有限公司(XIANHE NEW MATERIALS (CAMBODIA) CO.,LTD.),广西仙鹤新材料境外全资子公司
夏王纸业指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合营企业
广西鹤翼指广西鹤翼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发行人联营企业
高旭仙鹤指浙江高旭仙鹤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联营企业
邦成化工指浙江邦成化工有限公司,高旭仙鹤的控股子公司
道铭青瓷指道铭(龙泉)青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子公司指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指发行人、发行人的分支机构以及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募集说明书》指《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指中汇会审[2024]5601号《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6481号《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6]7931号《审计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指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指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指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指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报告期指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1-6月
报告期末指2026年6月30日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本报告中另有不同表述的除外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 9月26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表决。

2025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公告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于同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2025年 10月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交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5年10月16 日,发行人在上交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股东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三)2026年 8月2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将发行人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7 年 10 月 14 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内容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其他授权内容均保持不变。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发行人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026年8月31 日,发行人在上交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发行人董事会于同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344981434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良
注册资本705,975,551元 $^{注}$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纸浆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木制容器制造;木制容器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出入境检疫处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成立日期2001-12-19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登记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上表所载注册资本为发行人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股本总额为724,482,815元,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股本总额与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存在差异原因主要系发行人部分“鹤21转债”转化为股票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由其前身仙鹤有限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

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未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为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20号),核准仙鹤股份公开发行不超过6,200 万股新股。

2018年4月18 日,上交所出具《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48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仙鹤股份”,股票代码“60373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股票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每股面值为 1.00元,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的如下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未经股东会认可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禁止性规定。

(3)根据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述人员的调查表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

1)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据此,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如下情形: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据此,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六)项的禁止性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广西三江口新区高性能纸基新材料项目二期工程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等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 案、预案等文件,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若在该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一条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817,253,230股;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数量不超过211,792,834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十八个月,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要求。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

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控制和占有的情形,其资产具有完整性。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这两个机构具有较为完善的议事规则,其运行亦符合《公司章程》和各自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同时发行人已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形成健全的职能部门组织,内部组织结构图如下:

图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中已对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财务决策授权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发行人财务决策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高性能纸基功能材料及其浆类原材料和化学原材料。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等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等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及其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 名明细数据表》(业务单号:60373320260630220000),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有比例(%)总持有数量(股)限售股股份(股)质押/冻结总数(股)
1仙鹤控股76.41553,589,408035,000,000
2王明龙1.38 $10,000,600^{注}$ 00
3卢希德0.604,319,80000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0.554,011,74500
5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保险产品0.523,786,78900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睿玺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513,696,00000
7张雁0.433,124,40000
8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392,826,15700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362,593,10000
10王敏文0.352,539,10000

注: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王明龙除直接持有发行人 10,000,600股股份外,还通过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责令改正措施、监管警示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关联关系如下:

前十名股东中,王敏文和王明龙系兄弟关系,共同控制仙鹤控股并分别担任仙鹤控股的董事长、董事。

经核查,前十名股东中,发行人控股股东仙鹤控股存在股份质押情形,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仙鹤控股。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敏强、王敏文、王敏良、王明龙、王敏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及发行人公告文件等,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仙鹤控股累计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为 35,000,000.00 股,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6.32%,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83%;除上述质押外,仙鹤控股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经核查,仙鹤控股质押股份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均较低,不构成高比例质押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仙鹤控股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已在中登公司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出质人仙鹤控股
质权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质押登记编号ZYD253999
质押登记日2025年11月4日
质押合同编号TTCO-YC270-2025-ZYHT-【01】
质押数量35,000,000.00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王敏强、王敏文、王敏良、王明龙、王敏岚,截至报告期末,除王敏文、王明龙外,其余实际控制人均通过仙鹤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根据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王敏文、王明龙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和权属争议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仙鹤控股,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敏强、王敏文、王敏良、王明龙、王敏岚。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大比例质押情形,该等质押已在中登公司办理了质押手续,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截至报告期末的历次股本变动所涉内部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资料的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截至报告期末的历次股本变动均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备案,并已办理或正在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前述变更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其从事目前业务活动所需的批准和许可。

(二) 发行人在境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STATUE OF XIANHE NEWMATERIALS (CAMBODIA) CO.,LTD.》《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文件,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境外设立了一家子公司,具体如下:

企业名称(中文)仙鹤新材料(柬埔寨)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英文)XIANHE NEW MATERIALS (CAMBODIA) CO.,LTD.
国家/地区柬埔寨
注册编号1000635834
地址XIN BAVET SEZ, Troiang Bun Village, Prey Koki Commune, Chantrea District, Svayrieng Province
代表王昱哲
注册资本2,000.00万美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1、特种纸及纸基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造纸原料、设备进出口贸易;3、纸制品技术咨询服务;4、柬埔寨法律允许的其他相关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6年6月23日
股东出资情况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广西仙鹤新材料2,000.00100.00%
合计2,000.00100.00%

2025 年 11 月 2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桂发改外资〔2025〕827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广西仙鹤新材料在柬埔寨投资事项予以备案,项目代码:2510-450000-04-01-239611。

2025 年 12 月 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颁发“境外投资证第N4500202500074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确认广西仙鹤新材料以新设方式在柬埔寨设立仙鹤新材料(柬埔寨)有限公司,投资总额 51,760.5525万元(折合 7,257万美元)。

2026 年 7 月 30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出具《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35451300202607306433),就广西仙鹤新材料 ODI 对外义务出资事项办理外汇业务登记。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该境外子公司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均为研发、生产和销售高性能纸基功能材料及其浆类原材料和化学原材料,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发行人具备现阶段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就自身已存在的债务不存在严重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仙鹤控股,实际控制人为王敏强、王敏文、王敏良、王明龙、王敏岚。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截至报告期末,除仙鹤控股外,发行人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董事王敏良、王敏强、王敏岚、王昱哲、王敏文、戴贤中、周子学、杨旭、简德三
高级管理人员王敏良、王敏岚、戴贤中、骆志荣、史君齐、张仕超、王昱哲、王桂红、张诚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4、发行人的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夏王纸业发行人合营企业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装饰原纸制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广西夏王新材料有限公司夏王纸业全资子公司一般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浙江夏王新能源有限公司夏王纸业全资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
4湖北夏王新材料有限公司夏王纸业全资子公司一般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浆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5浙江夏王贸易有限公司夏王纸业全资子公司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广西鹤翼发行人联营企业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服务;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包装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高旭仙鹤发行人联营企业重钙浆料和涂布轻钙浆料的研发、销售及其他造纸添加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物品)的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邦成化工高旭仙鹤控股子公司正缬氨酸、丝氨酸、L-2-氨基丁酰胺盐酸盐生产与销售;年产10万吨造纸助剂项目(实施8万吨造纸助剂项目);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河南仙鹤房地产有限公司仙鹤控股直接持股100.000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衢州仙鹤房地产有限公司仙鹤控股直接持股100.000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上海仙鹤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仙鹤控股直接持股100.000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担任执行董事一般项目: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策划服务,广告设计、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礼仪服务,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国内贸易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销售五金产品,建筑材料,电气设备,日用品,办公设备耗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常山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仙鹤控股直接持股100.000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停车场服务;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浙江仙鹤艾迈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仙鹤控股直接持股97.0874%,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昱哲直接持股2.9126%并担任董事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王敏岚担任董事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纺纱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浙江哲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仙鹤控股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共同持股100.0000%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公路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土石方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广西哲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仙鹤控股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共同持股100.0000%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广西泓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仙鹤控股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共同持股100.0000%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测绘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城乡市容管理;照明器具销售;市政设施管理;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海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船舶租赁;船舶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广西仙鹤福洛兰新材料有限公司仙鹤控股直接持股85.0000%,发行人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戴贤中担任董事长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广西仙鹤建材有限公司仙鹤控股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共同持股100.000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石棉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1来宾东升仙鹤新材料有限公司仙鹤控股直接持股4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良担任董事,发行人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戴贤中担任董事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肥料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农用薄膜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生物有机肥料研发;生物饲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2来宾高旭仙鹤新材料有限公司仙鹤控股直接持股5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良担任董事,发行人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戴贤中担任董事、经理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13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并担任董事长,王敏文子女王哲琪担任董事,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昱哲担任董事的企业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4上海道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王敏文共同持股100.0000%的企业,王敏文担任董事长兼经理,王明龙担任董事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半导体材料及器件、电子元件、非金属矿及制品、机械设备、陶瓷制品、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的销售;从事电子科技、机械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商务咨询,旅游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浙江金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并担任董事的企业硅材料、化合物半导体材料、人工晶体材料、复合半导体材料及半导体器件的研发、生产;集成电路设计;数据通讯、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电子技术工程及技改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高科技项目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16浙江金象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持股5.0000%并担任董事、王敏文子女王哲琪持股5.0000%的企业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日用杂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货物进出口;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7上海金立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及其子女王哲琪共同持股100.0000%的企业,王敏文担任执行董事房屋建筑工程,商务咨询(不得从事经纪),广告设计,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服装销售,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8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半导体硅片、微电子材料、复合半导体材料及半导体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集成电路设计;电子产品研发;数据处理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9金瑞泓微电子(嘉兴)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并担任董事的企业半导体分立器、电子专用材料生产、销售;电子技术、新材料技术、光电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道路货物运输;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海宁立昂东芯微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一般项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1杭州道铭微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王敏文、王敏岚共同控制的企业,王敏文担任董事长,王敏文子女王哲琪担任董事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2杭州立昂东芯微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生产:化合物半导体芯片(经向环保部门排污申报后方可经营);批发、零售: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集成电路及半导体芯片;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3衢州金瑞泓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日用品销售;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软件开发;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4杭州立昂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并担任董事的企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半导体材料、半导体芯片、半导体封装与测试、半导体专用部件及设备;销售:半导体专用部件及设备、半导体芯片、半导体封装产品、半导体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5上海道铭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王敏文共同控制的企业,王敏文担任执行董事(已于2026年4月30日离任)销售日用百货,文化办公用品,印刷器材,鞋帽箱包,服装服饰,玩具,工艺礼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制品,五金交电,建筑装潢材料,体育用品,针纺织品,电子产品,金银饰品,珠宝玉器,汽车配件,润滑油,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化工产品批发(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商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6宁波瑞芯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7衢州泓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8宁波瑞扬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9上海金力方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0东阳本道文化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文艺创作;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1衢州泓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2金瑞泓昂扬科技(衢州)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3金瑞泓科技(衢州)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硅材料、化合物半导体材料、人工晶体材料、复合半导体材料及半导体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集成电路设计;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电子产品研发;数据处理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34衢州金瑞泓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监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5金瑞泓昂芯微电子(嘉兴)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6杭州芯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7衢州泓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8衢州瑞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9衢州瑞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0衢州泓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1衢州瑞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2衢州瑞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3杭州瑞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4上海沛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翻译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5衢州瑞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6杭州耀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7上海金力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8衢州泓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9衢州泓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0宁波凯旭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1衢州瑞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控制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2上海雪拉同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王敏文共同控制的企业,王明龙、王敏文子女王哲琪担任董事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提供筹备、策划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旅游咨询(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陶瓷制品、工艺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3湖北东升高旭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良、副总经理骆志荣担任董事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基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生态环境材料制造,染料制造,新型膜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农用薄膜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染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肥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合成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膜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生物有机肥料研发,生物饲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饲料生产,肥料生产,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54上海金瑞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控制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5昆山道铭晨伊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王敏文、王敏岚共同控制的企业半导体器件制造、销售;五金加工、销售;汽车电子电器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6浙江龙泉披云青瓷文化园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王敏文共同控制的企业餐饮服务:中餐制售,不含凉菜。龙泉青瓷艺术创作、制作、生产、销售、展示;“龙泉青瓷文化园”的项目投资开发;旅游接待服务;旅游商品开发、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租赁;房屋信息咨询服务。
57浙江养笠方置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王敏文共同控制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投资,实业投资,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道路与土石方工程施工,冷气工程施工,广告设计、制作,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建筑装潢材料销售,室内装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8道铭青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王敏文共同控制的企业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提供筹备、策划服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公园和游览景区经营,旅游咨询,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化学品),陶瓷制品、工艺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59浙江铭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王敏文共同控制的企业酒店管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服务;棋牌服务;足浴、洗浴服务;桑拿服务;健身服务;旅游观光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零售:食品、卷烟、雪茄烟、日用百货、工艺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0龙泉市青瓷小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王敏文共同控制的企业房地产开发、销售;酒店投资管理;住宿、餐饮服务;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票务代理;停车场管理;健身服务;卷烟、雪茄烟、食品、日用百货、服装、工艺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除实际控制人外其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海南青山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周子学控制并担任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青山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周子学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周子学担任董事的企业晶体生长炉、半导体材料制备设备、机电设备制造、销售;进出口业务。
4上海厚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周子学控制并担任董事的企业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咨询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上海厚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周子学担任董事的企业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浙江金龙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杨旭担任董事的企业一般项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废纸收购、利用;再生纸张、纸品制造、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疫木砍伐、疫木造纸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货物进出口;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吉林省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昱哲的配偶董思宇持股10.0000%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生产大容量注射剂(含聚丙烯输液瓶、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非PVC软袋)、冲洗液,铝塑组合盖制造,塑料输液容器用聚丙烯接口、三层共挤输液用膜、玻璃瓶生产,塑料输液容器用聚丙烯组合盖(拉环式)、易折式塑料输液容器用聚丙烯组合盖、多层共挤输液袋用聚丙烯接口、五层共挤输液用袋、三层共挤输液用袋(单接口、双接口、双软管)、三层共挤冲洗液用袋、改性聚丙烯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浙江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昱哲的配偶董思宇担任董事长的企业许可项目:药品生产:大容量注射剂(含聚丙烯输液瓶、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三层共挤输液用袋、塑料输液容器用聚丙烯接口、塑料输液容器用聚丙烯组合盖(易折式)、塑料输液容器用聚丙烯组合盖(拉环式))、软膏剂(含激素类)、乳膏剂(含激素类)、冲洗剂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状态
1杭州科领芯测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王敏文共同控制的上海道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曾持股35.00%,王敏文曾担任董事已于2022年8月3日注销
2衢州瑞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曾控制的企业已于2022年5月30日注销
3广西仙鹤房地产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曾控制的企业已于2023年12月27日注销
4衢州仙鹤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仙鹤控股曾控制的企业已于2025年1月13日注销
5龙泉披云农家乐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王敏文共同控制的企业已于2024年9月29日注销
6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周子学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已于2023年3月离任
7上海季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周子学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2025年12月离任
8衢州瑞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敏文曾控制的企业已于2026年3月13日注销

(二)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中均明确规定了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有效规范与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高性能纸基功能材料及其浆类原材料和化学原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等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等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等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和租赁使用权

1、不动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180处不动产权。

2、其他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广西仙鹤林业存在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林地使用权和附着林木所有权的设立、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广西仙鹤林业经与承包方签订合法有效书面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合法占有该土地,可自主展开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对发行人子公司因承包的集体林地未办理完毕不动产权证书而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作出了赔偿承诺,该等产权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3、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占发行人房屋总面积的比例为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房屋所有权虽存在产权瑕疵,但该等房屋合计面积占发行人已合法取得的房屋总面积比例较低,且主管部门已经出具说明确认该等房产对应的建设行为及其建设过程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或确认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上述产权瑕疵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作出了赔偿承诺,该等产权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4、不动产租赁

(1)承租房屋/土地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房屋/土地合计 1项。

(2)对外出租房屋/土地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外出租的房屋/土地合计7项。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的商标

(1)境内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209 项境内注册商标。

(2)境外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5项境外注册商标。

2、发行人的专利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212项境内专利。

3、发行人的著作权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 10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作品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 6项作品著作权。

4、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注册并拥有18项域名。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律师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和《审计报告》以及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四)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共有 28 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9 家参股公司,具体如下:

1、发行人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序号名称持股情况经营范围
1广西仙鹤新材料发行人持股100%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纸浆制造;纸制造;纸制品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装卸搬运;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纸制品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固体废物治理;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货物进出口;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初级农产品收购;木材收购;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电子过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湖北仙鹤新材料发行人持股100%一般项目:纸制造;纸浆制造;纸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装卸搬运;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电子过磅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初级农产品收购;木材收购;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哲丰新材料发行人持股100%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纸浆制造;纸制造;纸制品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装卸搬运;生物基材料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4湖北仙鹤能源湖北仙鹤新材料持股100%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天然水收集与分配;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资源管理;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环境保护监测;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环保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柯瑞新材料发行人持股100%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6仙鹤新能源发行人持股100%分布式光伏发电;售电业务(凭有效《电力业务许可证》经营,具体范围详见许可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广西仙鹤能源广西仙鹤新材料持股100%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天然水收集与分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再生资源加工;固体废物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环保咨询服务;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环境保护监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哲丰能源哲丰新材料持股100%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资源管理;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天然水收集与分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河南仙鹤发行人持股100%一般项目:纸浆制造;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0湖北仙鹤农业湖北仙鹤新材料持股100%许可项目:林木种子进出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木材采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生植物种植;初级农产品收购;木材加工;木材收购;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木材销售;竹种植;农作物栽培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作物收割服务;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木竹材加工机械销售;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竹材采运;林产品采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非食用林产品初加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1仙鹤销售发行人持股100%机制纸、纸制品、造纸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物品)、造纸机械及配件的销售;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凭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具体范围详见许可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四川仙鹤发行人持股100%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纸浆制造;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木材收购;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电子过磅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3鹤丰新材料发行人持股100%一般项目:纸制造;纸浆制造;纸制品制造;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木材加工;木材收购;木材销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木材采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4广西仙鹤物流广西仙鹤新材料持股100%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港口理货;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公共铁路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港口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5广西仙鹤林业广西仙鹤新材料持股100%一般项目:森林经营和管护;生态资源监测;树木种植经营;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橡胶作物种植;木材加工;木材收购;木材销售;林产品采集;森林改培;竹木碎屑加工处理;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营林及木竹采伐机械制造;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人工造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木材采运;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进出口;草种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6仙鹿新材料发行人持股100%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生物基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7哲丰环保哲丰能源持股90%,哲丰新材料持股10%环保技术研发;污水、固废(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物品)、废气、噪音处理技术服务;环保设施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8睿享科技柯瑞新材料持股100%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销售代理;平面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数据处理服务;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9临港水处理四川仙鹤持股100%许可项目:天然水收集与分配;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环保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保护监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湖北东鹤湖北仙鹤新材料持股100%一般项目:环境保护监测,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1鹤港环保发行人持股70%,夏王纸业持股25%,浙江唐丰持股5%一般项目:环保技术研发;污水、固废(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物品)处理技术服务;环保设施运营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2敏捷供应链发行人持股51%,夏王纸业持股29%供应链管理服务;货运代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凭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具体范围详见许可证);国内水路运输(凭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经营,具体范围详见许可证);国内船舶管理(凭有效《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具体范围详见许可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纸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汽车零配件、燃料油(不含成品油及危险品)、润滑油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3浙江唐丰发行人持股60%纸、纸浆和纸制品的研发;纸制造、纸深加工、机械零部件的加工;纸浆及原料零售;货物进出口;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动)
24瑞芯纸业发行人持股51%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5浙江仙骥发行人持股100%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业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供应链管理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装卸搬运;船舶港口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船舶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6临港林业科技四川仙鹤持股100%许可项目:木材采运;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竹材采运;树木种植经营;森林经营和管护;林业产品销售;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林业机械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7广西仙鹿柯瑞新材料持股100%一般经营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8柬埔寨仙鹤广西仙鹤新材料持股100%1、特种纸及纸基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造纸原料、设备进出口贸易;3、纸制品技术咨询服务;4、柬埔寨法律允许的其他相关经营活动。

2、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序号名称持股情况经营范围
1夏王纸业发行人持股50%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装饰原纸制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广西夏王新材料有限公司夏王纸业持股100%一般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浙江夏王新能源有限公司夏王纸业持股100%分布式光伏发电。
4湖北夏王新材料有限公司夏王纸业持股100%一般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浆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5浙江夏王贸易有限公司夏王纸业持股100%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广西鹤翼广西仙鹤新材料持股50%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服务;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包装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高旭仙鹤发行人持股49%重钙浆料和涂布轻钙浆料的研发、销售及其他造纸添加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物品)的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邦成化工高旭仙鹤持股73.0054%正缬氨酸、丝氨酸、L-2-氨基丁酰胺盐酸盐生产与销售;年产10万吨造纸助剂项目(实施8万吨造纸助剂项目);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芦苇供应链管理(石首)有限公司湖北仙鹤新材料持股20%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物联网应用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数字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装卸搬运,包装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生物质能资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技术服务,停车场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核查发行人所有的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商标注册证书、专利权证书、著作权、域名及相关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等,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现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未受到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楚、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被设定担保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转让的情形;发行人对主要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以及已履行完毕但对公司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该等合同不存在现有或潜在的纠纷。

(二)侵权之债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下述情形外,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所披露的内容,湖北仙鹤新材料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025年8月29 日,即事故发生后第三日,湖北仙鹤新材料向事故员工家属支付了40万元赔偿款项。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各方就事故赔偿及后续处置事宜无任何争议与纠纷。该事故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根据《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资料及公告文件、交易相关的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查阅了发行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历次章程、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与报告期内章程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架构图、各项议事规则及制度,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及取消监事会前监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取消监事会前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工商登记资料、选举/任命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文件,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文件,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对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三年内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三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情况,查阅了《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税收优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府补助批复文件、拨款凭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完税凭证及税务合规证明等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高性能纸基功能材料及其浆类原材料和化学原材料。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主营业务所处行业属于“C22 造纸和纸制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处行业的细分领域为“节能环保产业”中的“造纸和纸制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中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的主体均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

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河南省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建设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出具的《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过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环保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环保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过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受到环保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主管部门开具的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河南省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建设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出具的《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报告期内,除下述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处罚:

2025 年 12 月 30 日,石首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石)应急罚〔2025〕1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湖北仙鹤新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石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 1人死亡,或者 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湖北仙鹤新材料作出 51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30 日,湖北仙鹤新材料已向石首市应急管理局缴纳了 51万元罚款。

2026年7月9日,石首市应急管理局出具《关于湖北仙鹤新材料有限公司 8.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行政处罚完结的证明》,湖北仙鹤新材料已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足额缴纳了罚款,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问题整改,该起事故不构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严重违法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且处罚金额属于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有权机关已出具证明确认该起事故不构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严重违法的情形,该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中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的主体均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过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受到环保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公司主营业务。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必要的立项、环评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并且符合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1、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1)曾令成与广西仙鹤林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诉讼主体原告:曾令成被告:广西仙鹤林业
案号(2025)桂1302民初820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万元(最终损失数额以鉴定意见为准)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涉诉金额100万元
案件进展2026年8月28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5)桂130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4,905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林业调查费、鉴定费17,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江裕青与广西仙鹤林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诉讼主体原告:江裕青被告:广西仙鹤林业
案号(2026)桂1302民初2153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补偿林木款13.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5,457.7元(暂计至2026年3月5日,往后按2024年11月lpr3.1%计至清偿之日止),自2024年11月22日起,按2024年11月lpr3.1%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诉金额14.0458万元
案件进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3)李平旺与广西仙鹤新材料劳动争议案

诉讼主体原告:李平旺被告:广西仙鹤新材料
案号(2025)桂1302民初11231号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4-12月份加班工资未付差额17,563.3元、不合理加班工资1,171.3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1,746.27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1,568.36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4,306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不合理扣除的工资559.11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涉诉金额36,914.38元
案件进展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5)桂1302民初1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部分支持第5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广西仙鹤新材料已就本案一审判决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6)桂13民终886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二审尚在审理中。

(4)湖北华翊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仙鹤新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诉讼主体原告:湖北华翊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仙鹤新材料
案号(2026)鄂1081民初1789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1,230,5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6年4月28日的利息为160,995元,以本金51,230,575元为基数,从2026年4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涉诉金额5,139.1570万元
案件进展石首市人民法院已组织一审开庭审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湖北仙鹤新材料尚未收到一审判决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案件涉及的标的金额合计占发行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 0.21%,占发行人最新一期未经审计总资产的 0.20%,占比较低,假设按照最不利于发行人子公司的结果,即作为原告的相对方请求全部被法院支持,潜在的赔付责任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2、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河南省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建设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出具的《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主管政府部门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除以下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1)2023年5 月,内乡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5日,内乡县交通运输局出具“豫宛内交执罚字﹝2023﹞第01082号”《河南仙鹤特种浆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河南仙鹤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内乡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河南仙鹤罚款 250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河南仙鹤已整改并按时缴纳罚款。

(2)2023年10 月,武汉天河机场海关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7 日,武汉天河机场海关出具“武机关缉违字[2023]2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天河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湖北仙鹤新材料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武汉天河机场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湖北仙鹤新材料处罚款0.1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湖北仙鹤新材料已整改并按时缴纳罚款。

(3)2025年2 月,内乡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

2025 年 2 月 10 日,内乡县交通运输局出具“豫宛内交执罚字﹝2025﹞第020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河南仙鹤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内乡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河南仙鹤罚款 8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确认,河南仙鹤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河南仙鹤已整改并按时缴纳罚款。

(4)2025年12 月,石首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5)2026年1 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2026年1月30 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睿享科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市监处罚﹝2026﹞71 号),因睿享科技委托生产的“吸油纸”产品包装上使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睿享科技进行行政处罚,鉴于睿享科技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对睿享科技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责令睿享科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睿享科技予以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26 年 2 月 2 日,睿享科技已就罚款按时全额缴纳完毕。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确认,睿享科技的上述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睿享科技已按时缴纳罚款,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综上所述,发行人子公司河南仙鹤、湖北仙鹤新材料、睿享科技就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已按时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严重违法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明龙存在被限制高消费、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被出具监管警示与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1、被限制高消费

2024 年 10 月 22 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出具(2024)浙 1181 执 721 号和(2024)浙1181 执763号龙泉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因道铭青瓷在与上海北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与龙泉市剑瓷文化旅游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道铭青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道铭青瓷及上述案件发生期间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明龙(道铭青瓷法定代表人已于 2024年2月5日由王明龙变更为周金香)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责令改正措施、监管警示及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措施

2026 年 4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王明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77 号),认定王明龙作为仙鹤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未将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仙鹤股份股票事项及时告知发行人,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80%时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王明龙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监管警示

2026 年 4 月 3 日,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关于对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明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6﹞0045 号),认定王明龙存在未将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仙鹤股份股票事项及时告知发行人,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达到 80%时未及时披露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2.1.1条、第3.4.1 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王明龙予以监管警示。

(3)行政处罚

2026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1号),具体情况如下:

王明龙为仙鹤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于 2015年11月20日至2025 年12月30日期间任公司董事。2020年11月27日至2025 年11月14日期间,王明龙利用朋友汤某发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仙鹤股份”股票 1,528,600 股,成交金额 37,673,190.50元;累计卖出“仙鹤股份”股票 1,450,100股,成交金额 35,074,181.19 元,存在将持有的“仙鹤股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决定对王明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王明龙进行访谈,王明龙已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于 2026年6月 11日缴纳了60万元罚款,并完成了问题整改。

上述被限制高消费、责令改正措施、监管警示及行政处罚事项仅涉及王明龙个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未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其中,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1 号)未认定王明龙的短线交易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针对该行为的处罚金额不属于《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顶格处罚金额。该事项不涉及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王明龙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亦不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该事项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王明龙前述被限制高消费、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被出具监管警示及其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事项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2025 年 12 月 30 日,石首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石)应急罚〔2025〕1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副总经理骆志荣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的行为,石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骆志荣作出 90,982.8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4日,骆志荣已完成了 90,982.80 元罚款的缴纳。

2026年7月9日,石首市应急管理局出具《关于湖北仙鹤新材料有限公司 8.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行政处罚完结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骆志荣进行访谈,骆志荣已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足额缴纳了罚款,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问题整改,其在该起事故中不构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严重违法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发行人子公司就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该等违法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严重违法的情形;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所受行政处罚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该等违法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所受行政处罚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该等违法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严重违法的情形。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募集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外,发行人已获得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以下无正文)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图2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高平<sup>师:\_\_\_\_\_\_\_\_\_\_\_\_\_\_\_</sup> 王高平

经办律师: \_\_\_\_\_\_\_\_\_ 邓颖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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