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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帮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13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1388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赖凯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42,171,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6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2,105,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7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66,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70,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66,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3%。

3、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2,137,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6%;反对26,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5,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947%;反对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415%;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638%。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2,137,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6%;反对26,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5,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947%;反对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415%;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638%。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42,137,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6%;反对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5,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947%;反对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415%;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63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指派孟丽君律师、陈钰琦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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