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6年10月16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98.8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1.38%;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6.40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10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10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并以16.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共计98.8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和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价格:16.40元/股。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等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4人,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5%。其中首次授予98.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38%,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1.48%;预留授予9.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3%,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52%。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1 | 范德波 | 董事、副总经理 | 7 | 6.48% | 0.10% |
| 2 | 付强 | 董事、副总经理 | 7 | 6.48% | 0.10% |
| 3 | 张金梅 | 副总经理 | 7 | 6.48% | 0.10% |
| 4 | 黄丽 |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7 | 6.48% | 0.10% |
| 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60人) | 70.8 | 65.56% | 0.99% | ||
| 预留 | 9.2 | 8.52% | 0.13% | ||
| 合计 | 108 | 100.00% | 1.50% |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上市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3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期安排 | 解除限售比例 |
|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00% |
|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00% |
| 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00% |
若预留部分在2026 年9月30 日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6 年9月30 日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安排具体如下: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期安排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0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0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应当终止解除限售,公司将予以回购注销。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解除限售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1、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
(1)首次授予部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考核营业收入实现增长10%;或以2023年-2025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准,2026年考核净利润实现增长8%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考核营业收入实现增长15%;或以2023年-2025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准,2027年考核净利润实现增长18%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8年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考核营业收入实现增长20%;或以2023年-2025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准,2028年考核净利润实现增长28% |
注:2023 年-2025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 2023 年-2025 年的经审计的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值;考核期 2026 年-2028 年“考核净利润”指考核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剔除公司考核年度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2)预留授予部分
若在2026 年9月30 日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7-2028年2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各年度对应解除限售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注)目标值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考核营业收入实现增长15%;或以2023年-2025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准,2027年考核净利润实现增长18%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8年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考核营业收入实现增长20%;或以2023年-2025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准,2028年考核净利润实现增长28% |
注:2023 年-2025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 2023 年-2025 年的经审计的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值;考核期 2027 年-2028 年“考核净利润”指考核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剔除公司考核年度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3)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对应解锁比例
| 考核指标增长率达成率 | M≥100% | 95%≤M<100% | 90%≤M<95% | 85%≤M<90% | M<85% |
| 解锁比例 | 100% | M% | 80% | 60% | 0% |
注:上表中解除限售比例为 M处,以最终实际计算得出的总百分比进行解除限售,总百分比数值四舍五入取整。
各解除限售期内,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4 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绩效评定 | A | B | C | D | |
| 解锁比例 | 100.00% | 80.00% | 0.00% | ||
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5、考核结果的运用: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考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6年9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6年9月23日至2026年10月2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6年10月8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6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6年10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且亦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相关授予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可获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6年10月16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98.8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64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16.40元/股。
(五)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和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六)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1 | 范德波 | 董事、副总经理 | 7 | 6.48% | 0.10% |
| 2 | 付强 | 董事、副总经理 | 7 | 6.48% | 0.10% |
| 3 | 张金梅 | 副总经理 | 7 | 6.48% | 0.10% |
| 4 | 黄丽 |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7 | 6.48% | 0.10% |
| 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60人) | 70.8 | 65.56% | 0.99% | ||
| 预留 | 9.2 | 8.52% | 0.13% | ||
| 合计 | 108 | 100.00% | 1.50% | ||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限售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以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 年10 月16 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初步测算,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2029年(万元) |
| 98.80 | 1,684.54 | 163.77 | 898.42 | 435.17 | 187.17 |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含持股5%以上股东。经公司自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且在买卖公司股票时,该高级管理人员尚未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并未知悉公司筹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公司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公司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所列示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6.40元/股,向64名激励对象授予98.8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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