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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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国浩”或“我们”)接受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帮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限定的基本事实、前提与假设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三)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表述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如下程序:
1. 2026年 9月 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6年 9月 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 2026年 9月 22日,公司披露了《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公告。2026年 9月 23日至 2026年 10月 2日,公司通过内部途径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 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4. 2026年 10月 8日,公司披露了《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2026年 10月 8日,公司披露了《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即 2026年 3月 20日至 2026年 9月 21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6. 2026年 10月 13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7.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8. 2026年 10月 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以 2026年10月 16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以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公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 66人调整为 64人;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1万股调整为98.8万股,授予预留股票由7万股调整为9.2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授予日
2026年 10月 13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10月 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6年10月16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2026年10月 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16.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4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8.80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公司出具的说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签章页
(本页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玲玲
孟丽君
经办律师:
张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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