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GRANDALL LAW FIRM (CHENG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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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10 月13 日(星期二)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 年9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于2026 年10 月13 日(星期二)15:00 在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 1388 号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13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赖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7 名,代表股份 42,171,95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8.762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35 人,代表股份 70,45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98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 名,代表股份42,105,72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8.670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33 名,代表股份66,23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923%。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本所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37,2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6%;反对 26,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弃权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5,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947%;反对26,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415%;弃权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638%。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此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37,2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6%;反对 26,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弃权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5,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947%;反对26,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415%;弃权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638%。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此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37,2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6%;反对 26,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弃权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5,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947%;反对26,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415%;弃权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638%。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此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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