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17 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460 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23%,行权价格6.27 元/股。
2、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行权事宜尚需公司按规定办理完毕行权手续之后方可行权,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10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09 月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及报告。
2、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5 年10 月15 日,公司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并于2025 年10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 年10 月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 17 名激励对象 1,150.0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5 年10 月15 日,行权价格6.87 元/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及报告。
5、2025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5 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5 年 11 月14日。
6、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2026 年02 月0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含预留)由6.87 元/股调整为 6.72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2026 年05 月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含预留)由6.72元/股调整为 6.42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6 年07 月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287.5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为2026 年07 月30 日,行权价格6.42 元/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条件成就情况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6 年 09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10、2026 年09 月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5 年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6 年 09 月23 日。
11、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2026 年 10 月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含预留)由6.42 元/股调整为6.27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5年10月15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于2026年10月14日届满。
(二)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 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 ||||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
|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数据,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后,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1,771,498.85元,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07,916,562.90元,增长率为235.53%。满足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 ||||
| 行权期 | 考核年度 | 考核指标 |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5年 |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1亿元;或以2024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 |||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6年 | 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3亿元;或以2024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5%。 | |||
| 第三个行权期 | 2027年 | 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5亿元;或以2024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5%。 | |||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2上述“扣非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后续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3上述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际承诺。 | |||||
|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由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考核等级在合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个人考核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由公司注销。具体如下: |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17名,其中4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优秀”,1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良好”。 | ||||
| 等级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 标准系数 | 100% | 100% | 90% | 0% | |
综上所述,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以及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2026 年02 月0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含预留)由6.87 元/股调整为 6.72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2026 年05 月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含预留)由6.72元/股调整为 6.42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2026 年10 月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含预留)由6.42元/股调整为6.27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行权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简称:众兴 JLC1
2、股票期权代码:037942
3、行权价格:6.27 元/股
4、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5、本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17 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460 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3%,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可行权数量占其已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可行权数量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1 | 高博书 | 董事长 | 280 | 112 | 168 | 40.00% | 0.30% |
| 2 | 刘亮 | 董事、总经理 | 280 | 112 | 168 | 40.00% | 0.30% |
| 3 | 陶春晖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50 | 20 | 30 | 40.00% | 0.05% |
| 4 | 李敏 | 财务总监 | 30 | 12 | 18 | 40.00% | 0.03% |
| 5 | 核心骨干(13人) | 510 | 204 | 306 | 40.00% | 0.54% | |
| 6 | 合计 | 1,150 | 460 | 690 | 40.00% | 1.23% | |
(注:表中误差为取小数位所致)
6、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7、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可行权期限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2027年10月14日止。
8、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9、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如激励对象后续有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在相关职务生效日起,同步适用上述禁售期规定。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本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激励对象应自筹行权所需的资金,公司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由公司代扣代缴。
七、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八、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股份总数将增加460万股,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若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增加460万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同时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分期摊销,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3、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 “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和本次行权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行权手续。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众兴菌业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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