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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迅安科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18 楼310020

18F,Block A,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1366 Qianjiang Road,Shangcheng District,Hangzhou,P.R.China 310020

dacheng.com

dentons.cn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26)大成杭非诉(928-1)号

大成DENTONS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https://dachenglaw.com/

中国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号华润大厦 A座 18 层(310020)

18F,Block A,China Resources Building,1366 Qianjiang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Tel: +86 0571-85176093 Fax: +86 0571-85084316

目 录

释义....2

三文....6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6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7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9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9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0

六、结论意见....10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指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迅安科技、公司指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迅安科技”,证券代码“920950”
《激励计划(草案)》指《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指《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名单》指《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激励计划指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在公司任职的符合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全部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指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监管指引第3号》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一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指《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北京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dacheng.com dentons.cn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大成杭非诉(928-1)号

致: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安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迅安科技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6 年 9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6 年 9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

3、2026年9 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出具了《关于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稳定健康和长远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2026 年 9 月 18 日至 2026 年 9 月 27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向全体员工公示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和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拟认定的核心员工名单及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9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公告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6年10 月8日,公司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10月 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相关公告。

6、2026 年 10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

7、2026 年 10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327 号),以及《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328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情形

根据公司和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均为 2026 年10月8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 60 个自然日内的交易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不属于《激励计划(草案)》中列明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 8.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6名激励对象共授予限制性股票 65万股,同意以 12.50元/股的行权价格向26名激励对象共授予股票期权 75万份。

上述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 行权价格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行权价格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一致,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阅迅安科技的公告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以下无正文)

dacheng.com dentons.cn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负责人:

北京大成(岳州)律师事所

图1

经办律师:张伟

张伟

经办律师:东盛杰。

陈威杰

经办律师: 郑隆隆

2026年10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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