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 年 9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及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同意实施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6 年 3 月 17 日至 2026 年 9 月 17 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查询,其向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更查询证明》。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9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公告的《关于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3、2026 年 9 月 18 日至 2026 年 9 月 27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向全体员工公示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和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拟认定的核心员工名单及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公告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6年10 月8日,公司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10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相关公告。
、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本议案已经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核查意见;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10 月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6年10月8日
(二)授予人数:36人
(三)授予价格:8.00元/股
(四)授予数量:65万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个月。
2、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9 个月、31个月、43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当期最高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1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3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3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55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3、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除外。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7年、2028年和202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各期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列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 解除限售安排 | 考核年度 | 解除限售条件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7 年度 | 2026-2027 年累计收入合计不低于 4.3 亿元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8 年度 | 2026-2028 年累计收入合计不低于 6.6 亿元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9 年度 | 2026-2029 年累计收入合计不低于 9.0 亿元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个人业绩考核,考核期与公司业绩指标对应的考核年度相同。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与其个人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若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业绩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考核系数。具体如下:
|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 A | B | C |
| 比例 | 100% | 80% | 0% |
若激励对象未完成个人业绩指标,其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八)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 顾珂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3 | 3.90% | 0.04% |
| 梁华诰 | 副总经理 | 8 | 10.39% | 0.11% |
| 核心员工(共34名) | 54 | 70.13% | 0.74% | |
| 首次授予合计 | - | 65 | 84.42% | 0.89% |
相关说明:
①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且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公司实际控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查意见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以及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中包括公司实施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出权益或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四)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6 年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确定以 2026 年 10 月 8 日为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权益的授予日,向 36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00元/股。
五、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六、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前述方法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10 月 8 日,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万元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需要摊销的总费用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 65.00 | 308.75 | 26.95 | 117.94 | 92.77 | 55.80 | 15.29 |
注: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使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
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八、备查文件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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