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综合授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12月12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 年12月30 日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含现有及在授权期内新设立或通过收购等方式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孙/子公司,下同)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12 月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临)-83)。
2026 年5月26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嘉酿”)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隆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签署《最高额质押(权利)合同》(合同编号:兰银最高质字2024 年第 101352024000001-2 号,以下简称“原合同”)。兰州嘉酿以其
1 亿元定期存款为自身及天水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嘉酿”)在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的最高额债权范围内提供质押担保。其中,兰州嘉酿为天水嘉酿提供质押担保属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5月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申请综合授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二、担保进展情况
鉴于原合同项下1 亿元定期存单到期,兰州嘉酿重新提供等额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2026 年9月29 日,兰州嘉酿与兰州银行在兰州重新签署《最高额质押(权利)合同》(合同编号:兰银最高质字 2026 年第101352026000015-1 号,以下简称“新合同”)。本次签署新合同系因原合同质押物到期而进行等额质押物置换,自新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权利义务以新合同为准。本次重新签署的《最高额质押(权利)合同》不构成新增担保,新合同对应的主合同、最高额债权未发生变更。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天水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丽丽 |
| 成立日期 | 2004年11月30日 | 注册资本 | 767.8777万美元 |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东路6号 | ||
| 经营范围 | 啤酒、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类】的制造和销售;啤酒酿造副产品、主产品、原料及包装物的生产和销售;农副产品的收购与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搬运装卸、仓储服务、货运配载、交通物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股50.00%、CARLSBERG BREWERIES A/S持股50.00%。 | ||
| 资信状况 | 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 主要财务状况(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1,403.51 | 12,282.07 | |
| 负债总额 | 5,821.52 | 6,898.05 | |
| 净资产 | 5,581.99 | 5,384.03 | |
| 项目 | 2025年 | 2026年1—6月(未经审计) | |
| 营业收入 | 4,079.70 | 3,523.19 | |
| 利润总额 | -920.22 | -197.97 | |
| 净利润 | -920.22 | -197.97 | |
注:公司在天水嘉酿的持股比例为 50.00%,表决权比例为 60.00%,并在董事会成员中占大多数,控制其生产经营。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 年9月29 日,兰州嘉酿与兰州银行签署的编号为兰银最高质字2026 年第 101352026000015-1 号的《最高额质押(权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 质权人 | 兰州银行 |
| 出质人 | 兰州嘉酿 |
| 债务人 | 兰州嘉酿、天水嘉酿 |
| 主合同 | 《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兰银授信第101352026000004号) |
| 最高额债权 | 被担保主债权的最高债权额为不超过人民币(小写)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 |
| 质押财产 | 兰州嘉酿1亿元(大写:壹亿元整)定期存款 |
| 主债权发生期间 | 2026年9月23日至2027年9月23日 |
| 担保范围与最高额债权限额 | 1.在有多项债权或循环使用资金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将最高额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债权限额约定为:本合同所约定期间内质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所发生多项债权总和,扣减已归还部分的剩余金额,而非实际发生各单项债权之和。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之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等)、债务人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股东利益。天水嘉酿的其他股东未提供同等担保,天水嘉酿亦未向兰州嘉酿提供反担保。公司作为控股股东,能够对天水嘉酿在业务、财务、资金、人事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目前天水嘉酿生产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之内。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下同)余额为 4,424.8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11%。本次重新签署《最高额质押(权利)合同》不会增加公司担保余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质押(权利)合同》(合同编号:兰银最高质字 2026 年第 101352026000015-1 号)。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30 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