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JINGTIAN & GONG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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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4月2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召集和召开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4月25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 2026年5月21 日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经审查,《股东会通知》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日期及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及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
2. 会议审议事项;
3. 会议登记事项,包括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异地股东登记参会方式、会议联系方式以及会议费用等;
4.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的《股东会通知》的时间及通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通知》所列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关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方式
就本次股东会,公司还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在内的全体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在会议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已在《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审议的事项内容。
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符合《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于2026年5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14:0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秀林路2号生产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按照《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时间与方式于2026年5月2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平台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会议主持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与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证券账户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验,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075名,代表股份637,85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52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人(代表3位股东),代表股份562,093,2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115%。上述人员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依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有关授权委托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072 名,代表股份 75,764,6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09%。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其他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除本所律师之外,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查验,前述出席/列席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3. 《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5. 《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7. 《关于202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8.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 《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1. 《关于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2.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3. 《关于确认 2025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分配情况及 2026 年度董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以上议案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且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参加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75 名,代表股份 637,85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5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3人(代表3 位股东),代表股东代表股份562,093,2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11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072 名,代表股份75,764,6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09%。
(二) 投票表决的清点
本次股东会表决时,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现场投票表决的清点和监票工作。
网络投票表决的清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自动完成。
(三) 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投票表决包括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两部分,均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完成,投票时间分别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以及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关于表决方式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四)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共十四项,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6,06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3%;反对 1,4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弃权34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207,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58%;反对1,4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9%;弃权34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3%。
2. 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6,00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9%;反对 1,5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1%;弃权33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147,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70%;反对1,5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0%;弃权33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0%。
3. 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96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2%;反对 1,52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弃权36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111,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92%;反对1,52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86%;弃权36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2%。
4. 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97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4%;反对 1,53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1%;弃权3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119,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95%;反对1,53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36%;弃权3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9%。
5. 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9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9%;反对 1,50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6%;弃权39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96,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8%;反对1,50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53%;弃权39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9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1%;反对 1,5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5%;弃权4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66,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98%;反对1,5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30%;弃权4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2%。
7. 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9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1%;反对 1,5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0%;弃权4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72,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82%;反对1,5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87%;弃权4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31%。
8. 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6,04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1%;反对 1,4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0%;弃权40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193,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73%;反对1,4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0%;弃权40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7%。
9.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8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6%;反对 1,59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6%;弃权40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999,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13%;反对1,59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34%;弃权40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2%。
10.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4,061,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36%;反对1,5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58%;弃权4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6%。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61,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36%;反对1,5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58%;弃权4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6%。
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11. 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4,192,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58%;反对1,4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6%;弃权3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192,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58%;反对1,4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6%;弃权3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6%。
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1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4,695,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2%;反对 2,783,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4%;弃权37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842,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92%;反对2,783,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20%;弃权37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88%。
13.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5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分配情况及 2026 年度董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4,028,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04%;反对1,5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96%;弃权40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28,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04%;反对1,5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96%;弃权40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0%。
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1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8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68%;反对 1,59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7%;弃权40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06,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13%;反对1,59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5%;弃权40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1%。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记录人)、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且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知》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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