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 年4月23 日、2026 年5月21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根据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母公司报表口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50,565,869.17 元,盈余公积为0元,资本公积为5,648,415,556.38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资本公积250,565,869.17 元弥补母公司累计亏损。本次弥补亏损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母公司盈余公积减少至0元,资本公积减少至5,397,849,687.21 元,母公司报表口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 月25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二、导致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
公司母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系累计经营亏损所致。
三、依法通知债权人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 号)中“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应自股东会作出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或向社会公告”之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2026 年 5 月 22 日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