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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录:关于公开选聘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的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选聘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开选聘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相关事项

2026年5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2026)京01破申407号《决定书》,决定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或“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2026年5月28日作出(2026)京01破申407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易华录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为实现易华录资产价值最大化,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易华录预重整及重整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规定,临时管理人现公开选聘易华录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参选机构应于2026年10月22日下午18时前(以临时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向临时管理人提交书面参选文件(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华录大厦9层,联系人:易华录临时管理人,联系电话:13521268395)。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存在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等相关风险。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无法确定本次立案事项是否会对公司后续进入重整程序及重整实施产生影响。

2、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后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公司后续未能进入重整程序或重整未顺利实施完毕,则公司2026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预计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如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第10.3.11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十)项其他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将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如公司后续进入重整程序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6日

附件: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选聘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参选指引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预重整案选聘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参选指引

2026年5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2026)京01破申407号《决定书》,决定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或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2026年5月28日作出(2026)京01破申407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易华录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为实现易华录资产价值最大化,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易华录预重整及重整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规定,公开选聘易华录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为向各参选机构明确选聘的具体要求,临时管理人特制定本参选指引。本选聘文件全部内容对各参选机构均同等适用,具有相同效力。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易华录成立于2001年4月30日,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300212.SZ),注册资本为71,989.2422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1001室,经营期限为2008年9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802085421K,法定代表人为肖益。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产品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设计服务;通信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销售;

大数据服务;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云计算设备制造;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主体资格

参选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选机构应当是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信托从业金融许可证且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

(二)参选机构及项目主要负责人自2021年以来有担任上市公司重整案件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的工作经验(业绩经验应有相关司法文书、服务协议、公告等客观材料予以证明)。

(三)参选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审慎的风险管控能力。

(四)与本项目不存在应当回避、依法禁止或限制承担本项目服务、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冲突的情形。

三、服务范围

信托受托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相关法规、易华录预重整方案(如有,下同)及重整计划、信托受益人大会或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及受托人参选承诺提供服务的规定和/或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具信托方案,协助完善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中涉及信托的部分内容,实现信托目的。

(二)完成信托的设立,包括制作并签署信托合同等相关文件,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登记工作等。

(三)与委托人妥善交割信托财产,做好信托财产及底层资产的运营、管理工作,保障受益人权益。

(四)办理信托份额登记、转让等工作,并协助办理执行重整计划所需办理的其他事项。

(五)履行信托受托人的法定职责。

(六)按照法律规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信托受益人大会或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及受托人参选承诺提供服务的规定和/或约定等,尽职履行受托人职责。

(七)根据易华录预重整及重整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受托人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四、参选文件的编写

(一)基本要求

参选机构应仔细阅读本文件的相关内容,按要求起草和提交参选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设置任何假设条件或生效条件。

(二)具体要求

参选文件统一命名为“易华录预重整案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公开选聘参选文件”,参选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机构介绍。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专业资质、注册及实收资本、经营范围、信托监管评级、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年度报告(其中需载明2025年度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经营情况、参选机构及项目主要负责人自202年以来担任上市公司重整案件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的工作经验介绍;说明在服务信托存续期间自身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如参选机构自身或其关联方与易华录存在关联关系、对易华录持有债权或参与对易华录重整投资的,参选机构应当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相关情况是否影响参选机构作为受托人尽职履责。

2.服务方案和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服务信托的基本要素、设计、设立流程、设立要求、时间表等工作安排;交易结构、资产承接主体设立安排以及信托财产交付方式等;重整服务信托的治理结构;信托财产及底层资产的管理方案等。

3.报价方案。参选机构充分考虑本项目工作范围和工作量后作出的报价金额及收费方案,报价应全面清晰,包括信托设立费用、存续期间每年的管理费用(或称信托报酬)。

4.竞争优势。参选机构在推动本项目相关工作高效、顺利开展方面的核心竞争优势。

5.附件。至少包括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见附件1)及身份证复印件;

(3)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等金融业务经营资质复印件;

(4)项目团队成员的名单、简历及相关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2)及身份证复印件;

(6)参选机构及项目主要负责人自2021年以来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重整案件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的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相关经验证明材料应包括司法文书、服务协议、公告等客观证明材料;

(7)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的联系方式确认书(见附件3),该等联系人原则上应当与委托代理人保持一致;

(8)承诺函(见附件4);

(9)其他各参选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在必要情况下,临时管理人将对参选机构开展调查,并要求参选机构对参选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五、参选文件的准备、提交与撤回

(一)参选文件的准备

1.参选文件应装订成册,全部文件均需要加盖参选机构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其中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委托代理人本人签字,各封面均需加盖参选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2.参选机构应提交一式捌份的参选文件。

3.参选文件应密封,参选机构应在密封包装上清楚注明项目名称、参选机构名称等字样,并通过邮寄或现场送达的方式按时提交至临时管理人。

(二)参选文件的提交

1.参选机构最迟应于2026年10月22日下午18时前(以临时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提交纸质版参选文件,并同步将电子版的参选文件(需为PDF格式的盖章版文件,电子扫描件与纸质版内容不一致的,以纸质版为准)、参选机构的联系方式确认书(见附件3)发送至临时管理人邮箱,以便临时管理人与参选机构及时取得联系。

2.临时管理人用于接收参选文件的信息如下:

联系人:易华录临时管理人

联系电话:13521268395

联系邮箱:ehualuguanliren@vip.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华录大厦9层

(三)参选文件的撤回

1.在参选文件提交时间截止前,参选机构可以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管理人。

2.参选机构撤回已递交参选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参选机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参选机构公章。

六、评审会流程

临时管理人在收到全部报名材料后,将组织召开评审会,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安排将另行确定并通知相应参选机构。

七、选定受托人

在评审会确定中选机构后,临时管理人将及时向北京一中院报告选聘结果并备案,同时尽快就工作时间、工作范围等具体事项与中选机构协商一致,并安排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联系方式确认书

4.承诺函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身份证号码: )在我公司/单位担任职务,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身份证号: \_)作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参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公开选聘事宜,具体授权范围如下:

1.提交、签署、接收和转送本次选聘相关的文件;

2.代表我单位向评审委员会进行陈述、接受提问;

3.代表我单位进行谈判,调整或修改本次选聘的报价,签署相应法律文件;

4.代表我单位全权处理与本次选聘评审会及中选后续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务。

上述授权为特别授权,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特此授权。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联系方式确认书

我单位确认,就我单位参加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选聘过程及中选后的服务过程中,负责与临时管理人具体对接和沟通工作、接收和发送文件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如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我单位将及时书面通知临时管理人。

(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函

本单位拟作为参选机构参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预重整案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选聘工作,现就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单位在本次选聘工作中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的参选文件及其他信息、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单位符合本次参选条件,与本项目不存在应当回避、依法禁止或限制承担本项目服务、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冲突的情形。

3.本单位承诺对参与易华录预重整案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选聘评审会过程中以及后续提供服务过程中取得(接触、获取及/或知悉)的易华录(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任何未公开的资料、信息等(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及任何媒体透露,并保证该等保密信息仅用于本单位参与易华录预重整、重整中信托工作有关的目的。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由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并赔偿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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