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ST易录
公告编号:2026-058
债券代码:148002
债券简称:22华录01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6年9月14日,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或“公司”)和临时管理人分别与重整产业赋能型投资人(含其指定投资主体)、财务投资人(含其指定投资主体)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本次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后续是否能够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存在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终止的风险,亦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存在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等相关风险。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无法确定本次立案事项是否会对公司后续进入重整程序及重整实施产生影响。
3、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后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6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8,908.5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26,435.13万元。如公司后续未能进入重整程序或重整未顺利实施完毕,则公司2026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预计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一、预重整基本情况
1、2026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债权人华路易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路易云”)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提交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申请。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承诺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
2、2026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北京一中院作出(2026)京01破申407号《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3、2026年5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北京一中院作出(2026)京01破申407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4、2026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5、2026年6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
6、2026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
7、2026年7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截至报名期限届满,共有37家(2家及以上企业组成联合体报名的,视为1个报名主体)意向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报名保证金。
8、2026年8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确定中选的产业赋能型投资人为以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牵头人的联合体、以京合云(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牵头人的联合体。
以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牵头人的联合体指定济南佳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安启重汇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参与对易华录的重整投资的投资主体,以京合云(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牵头人的联合体指定芜湖长昱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泰安玻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大有瑞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州爱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参与对易华录的重整投资的投资主体。
2026年9月14日,公司和临时管理人分别与重整产业赋能型投资人(含其指定投资主体)、财务投资人(含其指定投资主体)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二、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产业赋能型投资人
1、济南佳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佳富”)
(1)工商登记信息
| 企业名称 | 济南佳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0MA3QDF577P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19-08-16 |
| 注册资本 | 96,811万元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起步区崔寨街道中心大街1号崔寨商务中心A150室 |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山东高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芳欣)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投资及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山东高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 | 0.0010% |
| 2 | 北京赤曌绿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10 | 0.0103% |
| 3 | 青岛山高乾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60,000 | 61.9764% |
| 4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国民信托·易华录重整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20,000 | 20.6588% |
| 5 |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200 | 5.3713% |
| 6 | 青岛鲁创元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600 | 11.9821% |
| 合计 | 96,811 | 100.00% | |
济南佳富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科目 | 2025年(经审计) | 2024年(经审计) | 2023年(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64.58 | 172.13 | 407.60 |
| 负债总额 | 301.23 | 306.98 | 451.09 |
| 净资产 | -136.65 | -134.85 | -43.49 |
| 营业收入 | 0 | 0 | 1,981.21 |
| 利润总额 | -1.80 | -53.81 | 2,173.32 |
| 净利润 | -1.80 | -53.81 | 2,173.32 |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济南佳富提供的资料,济南佳富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济南佳富提供的资料,济南佳富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泰安启重汇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安启重汇联”)
(1)工商登记信息
| 企业名称 | 泰安启重汇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82MAKJT2XY2L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26-07-14 |
| 注册资本 | 6002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翟镇府前街10号103室 |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合肥元熵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郭加盛)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合肥元熵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0 | 0.0167% |
| 2 | 青岛启宸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 | 0.0167% |
| 3 | 兴宝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兴宝信托-兴盈优选9号资产管理信托”) | 60,000 | 99.9667% |
| 合计 | 60,020 | 100.00% | |
泰安启重汇联实际控制人为党劲峰。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泰安启重汇联成立日期为2026年7月14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泰安启重汇联提供的资料,泰安启重汇联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泰安启重汇联提供的资料,泰安启重汇联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芜湖长昱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长昱”)
(1)工商登记信息
| 企业名称 | 芜湖长昱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2MAK2UFK31W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25-12-10 |
| 注册资本 | 20002万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范罗山街道吉和街雨耕山文化产业园内思楼D2#楼3楼-315-91号 |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京合云(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 | 99.99% |
| 2 | 京合云(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 | 0.005% |
| 3 | 芜湖长城百川归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 | 0.005% |
| 合计 | 20,002 | 100.00% | |
芜湖长昱实际控制人为张祥。 拟工商变更后的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芜湖长昱拟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53,653.331719万元并变更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已于2026年9月13日签订《芜湖长昱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预计2026年9月完成工商变更,变更后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深圳市兴谊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745.785957 | 16.30% |
| 2 | 芜湖长叙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4,367.826634 | 26.78% |
| 3 | 杭州鸿新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613.726392 | 17.92% |
| 4 | 中诚景曜(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613.726392 | 17.92% |
| 5 | 上海优势智源壹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310.266344 | 21.08% |
| 6 | 京合云(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0.0019% |
| 7 | 芜湖长城百川归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00 | 0.0019% |
| 合计 | 53,653.331719 | 100.00% | |
工商变更后,芜湖长昱实际控制人为张祥。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芜湖长昱成立日期为2025年12月10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芜湖长昱提供的资料,芜湖长昱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芜湖长昱提供的资料,芜湖长昱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泰安玻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安玻普”)
(1)工商登记信息
| 企业名称 | 泰安玻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82MAKLM3TG67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26-08-18 |
| 注册资本 | 5002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汶南镇花园路1号南112室 |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光子算数(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光子算数(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 10 | 0.0199% |
| 2 | 北京惠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 | 0.0199% |
| 3 | 北京简顺量投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 | 99.96% |
| 合计 | 50,020 | 100.00% | |
泰安玻普实际控制人为白冰。
拟工商变更后的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泰安玻普拟变更注册资本至人民币40,580.40678万元并变更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已于2026年9月14日签订《泰安玻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预计2026年9月完成工商变更,变更后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9,120.726392 | 22.4757% |
| 2 | 长沙粤湘卓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80.033898 | 8.3292% |
| 3 | 湖北华楚国科十九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828.619855 | 11.8989% |
| 4 | 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862.895884 | 9.5191% |
| 5 | 萍乡盛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877.79661 | 4.6273% |
| 6 | 南昌东朋易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706.416465 | 16.5262% |
| 7 | 泰安翊安鼎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219.079903 | 7.9326% |
| 8 | 济南中亿如丰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828.619855 | 11.8989% |
| 9 | 福建国力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682.566586 | 6.6105% |
| 10 | 上海富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3.651332 | 0.1322% |
| 11 | 光子算数(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 10 | 0.0246% |
| 12 | 北京惠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 | 0.0246% |
| 合计 | 40,580.40678 | 100.00% |
工商变更后,泰安玻普实际控制人仍为白冰。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泰安玻普成立日期为2026年8月18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泰安玻普提供的资料,泰安玻普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泰安玻普提供的资料,泰安玻普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北京大有瑞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大有瑞祥”)
(1)工商登记信息
| 企业名称 | 北京大有瑞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K6JNTF23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26-03-04 |
| 注册资本 | 7000万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博望园裙房一层139号 |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大有同享科技有限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北京大有振华技术有限公司 | 4,900 | 70.00% |
| 2 | 北京致远长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000 | 28.57% |
| 3 | 北京大有同享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1.43% |
| 合计 | 7,000 | 100.00% | |
北京大有瑞祥实际控制人为周龙环。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北京大有瑞祥成立日期为2026年3月4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大有瑞祥提供的资料,北京大有瑞祥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北京大有瑞祥提供的资料,北京大有瑞祥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广州爱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爱泉投资”)
(1)工商登记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州爱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5MAKLB2N71K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26年8月13日 |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素社直街29号209自编122号 |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粤浙(广东)控股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庆萍)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粤浙(广东)控股有限公司 | 1 | 1% |
| 2 | 张昀 | 99 | 99% |
| 合计 | 100 | 100.00% | |
爱泉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刘庆萍。
拟工商变更后的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爱泉投资拟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36,420万元并变更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已于2026年8月28日签订《广州爱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预计2026年9月完成工商变更。变更后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比例 |
| 1 | 粤浙(广东)控股有限公司 | 10 | 0.0275% |
| 2 | 广州市泰禾祺瑞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10 | 0.0275% |
| 3 | 广州广资智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7,584 | 48.2812% |
| 4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国民信托-华富152号单一资金信托”) | 3,136 | 8.6107% |
| 5 | 俊富信息产业发展(无锡)有限公司 | 4,480 | 12.3009% |
| 6 | 北京屿帆扬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600 | 15.3762% |
| 7 | 武汉兴远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20 | 3.0752% |
| 8 | 天津山程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1,680 | 4.6129% |
| 9 | 上海智展合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00 | 7.6881% |
| 合计 | 36,420 | 100.00% | |
工商变更后,爱泉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庆萍。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爱泉投资成立日期为2026年8月13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爱泉投资提供的资料,爱泉投资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爱泉投资提供的资料,爱泉投资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财务投资人
1、北京云福易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云福易录”)
(1)工商登记信息
| 企业名称 | 北京云福易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1MAKLFL685W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26-08-14 |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18号楼24-25号一层A193号 |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福石重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北京福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90 | 90% |
| 2 | 北京福石重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 | 10% |
| 合计 | 100 | 100.00% | |
北京云福易录实际控制人为陈永亮。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北京云福易录成立日期为2026年8月14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云福易录提供的资料,北京云福易录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北京云福易录提供的资料,北京云福易录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广西金创华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西金创华盈”)
(1)工商登记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西金创华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MAKKJLTQX4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26年7月28日 |
| 注册资本 | 17,89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江南区国凯大道东19号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凯工业园南区标准厂房总部经济大楼19层1914-30号房 |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广西金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蒙日龙)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广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7,889 | 99.99% |
| 2 | 广西金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 | 0.01% |
| 合计 | 17,890 | 100.00% | |
广西金创华盈实际控制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广西金创华盈成立日期为2026年7月28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广西金创华盈提供的资料,广西金创华盈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广西金创华盈提供的资料,广西金创华盈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资管”)
(1)工商登记信息
| 企业名称 | 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80951519W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05-09-30 |
| 注册资本 | 1,050,242.483852万元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222-225室、11层、12层、15层 |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万建发 |
| 经营范围 |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和处置;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单位:万元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700,242.48 | 66.67% |
| 2 |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33,000 | 12.66% |
| 3 |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 | 9.52% |
| 4 |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60,000 | 5.71% |
| 5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7,000 | 5.43% |
| 合计 | 1,050,242.48 | 100.00% | |
银河资管实际控制人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万元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 科目 | 2025年(经审计) | 2024年(经审计) | 2023年(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738,991.75 | 1,506,126.42 | 1,228,744.76 |
| 负债总额 | 494,398.09 | 339,576.78 | 81,994.26 |
| 净资产 | 1,244,593.65 | 1,166,549.64 | 1,146,750.50 |
| 营业收入 | 60,506.21 | 58,404.14 | 54,839.39 |
| 利润总额 | 29,624.11 | 26,883.27 | 23,194.47 |
| 净利润 | 25,548.37 | 20,397.41 | 19,958.39 |
根据银河资管提供的资料,银河资管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银河资管提供的资料,银河资管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
(1)工商登记信息
| 企业名称 |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737852443M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02-05-10 |
| 注册资本 | 516000.00万人民币元 |
|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9层、39-42层 |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云祥 |
| 经营范围 |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厦门金圆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 412,800 | 80% |
| 2 | 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1,600 | 10% |
| 3 |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 51,600 | 10% |
| 合计 | 516,000 | 100.00% | |
单位:万元 厦门国际信托实际控制人为厦门市财政局。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科目 | 2025年(经审计) | 2024年(经审计) | 2023年(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983,402.32 | 933,094.64 | 873,561.12 |
| 负债总额 | 71,497.07 | 178,921.06 | 159,436.70 |
| 净资产 | 911,905.25 | 754,173.58 | 714,124.42 |
| 营业收入 | 161,187.21 | 127,079.62 | 128,875.46 |
| 利润总额 | 85,374.50 | 68,992.67 | 73,499.60 |
| 净利润 | 64,353.86 | 58,019.20 | 58,613.21 |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厦门国际信托提供的资料,厦门国际信托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厦门国际信托提供的资料,厦门国际信托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广州广资智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广资智录”)
(1)工商登记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州广资智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6MAK72MN235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26-02-04 |
| 注册资本 | 3001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9号1010房K064 |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广州市泰禾祺瑞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990 | 99% |
| 2 | 广州市泰禾祺瑞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10 | 1% |
| 合计 | 1,000 | 100.00% | |
广州广资智录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拟工商变更后的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广州广资智录拟变更注册资本至人民币7,030万元并变更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已于2026年8月24日签订《广州广资智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预计2026年10月完成工商变更,变更后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900 | 69.70% |
| 2 | 广州市泰禾祺瑞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10 | 0.14% |
| 3 | 安创合瑞(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2,120 | 30.16% |
| 合计 | 7,030 | 100.00% | |
工商变更后,广州广资智录实际控制人仍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广州广资智录成立日期为2026年2月4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广州广资智录提供的资料,广州广资智录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广州广资智录提供的资料,广州广资智录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北京雅荣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雅荣春芽”)
(1)工商登记信息
| 企业名称 | 北京雅荣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MAKD7LFX61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26年4月30日 |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5层513-1139 |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京雅春芽科技有限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个人商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科技中介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北京京雅天佑科技有限公司 | 90 | 90% |
| 2 | 北京京雅春芽科技有限公司 | 10 | 10% |
| 合计 | 100 | 100.00% | |
北京雅荣春芽实际控制人为赵栋。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北京雅荣春芽成立日期为2026年4月30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雅荣春芽提供的资料,北京雅荣春芽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北京雅荣春芽提供的资料,北京雅荣春芽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7、北京宸年易录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宸年易录”)
(1)工商登记信息
| 企业名称 | 北京宸年易录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8MAKK17AR0D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26-08-14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界牌村甘薯产业园院内101室-6 |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海南鑫企宸年重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字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山东天宸盛泰投资有限公司 | 8,000 | 80% |
| 2 | 海南鑫企宸年重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00 | 20%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
北京宸年易录实际控制人为秦晓杰。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北京宸年易录成立日期为2026年8月14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宸年易录提供的资料,北京宸年易录与易华录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资金来源
根据北京宸年易录提供的资料,北京宸年易录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济南佳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济南佳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称为“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乙方有意作为产业赋能型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获得相应转增股票,并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
(2)投资主体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直接持有重整后易华录转增股票。
(3)标的股票
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甲方89,651,950股(A股)转增股票(即标的股票)。
(4)投资对价
乙方受让标的股票的对价包括:
1)乙方将按照4.10元/股的价格,支付367,572,995元(大写:叁亿陆仟柒佰伍拾柒万贰仟玖佰玖拾伍圆)重整投资款。
2)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以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等相关支出。
3)乙方承诺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重整后,乙方将借助其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根据甲方业务发展需要,视情况考虑投入运营资金,推动资源或业务协同。
3、交易实施安排
(1)乙方合计应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为367,572,995元(大写:叁亿陆仟柒佰伍拾柒万贰仟玖佰玖拾伍圆)。
(2)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足额且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地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具体账户由甲方或丙方另行通知。若相关监管部门、行政或司法部门对于重整投资款付款时间另有要求的,各方将按照前述要求协商一致确定付款时间,以保障本次重整顺利推进。
(3)足额收到重整投资款后,依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甲方及丙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的登记手续。相关股票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易华录股东权利,履行易华录股东义务。
(4)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本次投资对价不因此作任何调整。
(5)就本次投资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乙方有义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解决,包括出具关于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等。
4、履约保证金安排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1)乙方应支付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的20%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即73,514,599元(大写:柒仟叁佰伍拾壹万肆仟伍佰玖拾玖圆)。各方同意,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73,514,599元(大写:柒仟叁佰伍拾壹万肆仟伍佰玖拾玖圆)。自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收到联合体全部重整投资主体足额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联合体前期已支付的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报名保证金,无息原路退回至报名保证金支付账户。
2)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无息)。
(2)保证金条款的独立性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乙方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实力和诚意,即便在本协议未生效、被宣告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保证金条款仍可独立于本协议单独适用。
(3)扣缴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同时有权单方面扣除违约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1)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3)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甲方应当自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被罚没的情形除外。
2)如返还保证金时,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将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款,且重整投资款已向债权人分配,则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未返还保证金为限(无息)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优先受偿。
5、陈述与保证
(1)甲乙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
1)该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具备与签署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所需的内外部授权或批准,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是其有效授权代表。
2)该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①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该方的任何中国法律。
②不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
③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2)各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的事件发生并正在持续,但本协议签署日前该方已向其他方披露并经允许的除外。
(3)甲乙双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双方应配合协商进行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4)乙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甲方已开展相关尽职调查,乙方基于调查情况自主进行判断和分析,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本次投资的风险。乙方承诺参与本次投资的重整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5)甲方承诺,甲方将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6、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或协助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2)执行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清偿债务等应当由甲方负责的事项,并接受丙方监督。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
2)向甲方、丙方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及重整计划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3)承诺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其未隐瞒应向甲方、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4)同意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其有法律约束力,承诺应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与甲方、丙方共同积极解决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推动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5)乙方将凭借自身的企业信誉、技术优势、资金实力和丰富的产业经验,以及与甲方的协同优势,助力甲方相关主营业务转型升级,支持甲方重整后改善经营情况。甲方重整完成后,乙方拟在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托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体系内9,240公里高速公路的路网数据资源、高速绿色算力网、207对服务区、647个收费站等交通领域产业资源,在智慧交通等领域,视甲方实际需求,探讨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寻求相关产业链上下游合作机会、挖掘相关业务机会与订单,助力甲方优化产业布局,从山东省及其他地区高速数据存储、高速智能装备与测试场景开放等方向推动项目合作,共同探讨创新业务领域的合作契机。
6)鉴于甲方为支持被其投资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融资,曾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向所投资企业的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函、承诺函等文件(以下简称“增信函件”)。为保证重整的顺利实施,乙方自愿提供人民币113,421,655.87元(大写:壹亿壹仟叁佰肆拾贰万壹仟陆佰伍拾伍元捌角柒分),与其他产业赋能型投资人等主体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推动甲方增信函件相关事项的解决,并应于签署本协议同时向甲方出具承诺函,承诺配合实施增信函件事项解决方案。
7)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出现如下情形时,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义务金额的
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罚没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作为前述违约金的一部分。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及/或丙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①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②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③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④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期提交或未被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
⑥乙方违反重整投资方案项下或其他预重整或重整期间所出具承诺文件中的任何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上文第6条第2项第6款就增信函件事项解决方案出具承诺或违反承诺。
⑦乙方触发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3)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条约定罚没违约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的,不影响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主张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8、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后即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需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保证金条款的适用。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乙方出现上文第7条第2项第2款情形的。
②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③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④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⑤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非因乙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②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股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④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二)与泰安启重汇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泰安启重汇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称为“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乙方有意作为产业赋能型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获得相应转增股票,并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
(2)投资主体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直接持有重整后易华录转增股票。
(3)标的股票
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甲方99,180,000股(A股)转增股票(即标的股票)。
(4)投资对价
乙方受让标的股票的对价包括:
1)乙方将按照4.10元/股的价格,支付406,638,000元(大写:肆亿零陆佰陆拾叁万捌仟圆整)重整投资款。
2)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以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等相关支出。
3)乙方承诺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重整后,乙方将借助其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根据甲方业务发展需要,视情况考虑投入运营资金,推动资源或业务协同。
3、交易实施安排
(1)乙方合计应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为406,638,000元(大写:肆亿零陆佰陆拾叁万捌仟圆整)。
(2)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足额且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地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具体账户由甲方或丙方另行通知。若相关监管部门、行政或司法部门对于重整投资款付款时间另有要求的,各方将按照前述要求协商一致确定付款时间,以保障本次重整顺利推进。
(3)足额收到重整投资款后,依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甲方及丙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的登记手续。相关股票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易华录股东权利,履行易华录股东义务。
(4)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本次投资对价不因此作任何调整。
(5)就本次投资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乙方有义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解决,包括出具关于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等。
4、履约保证金安排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1)乙方应支付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的20%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即81,327,600元(大写:捌仟壹佰叁拾贰万柒仟陆佰圆整)。各方同意,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81,327,600元(大写:捌仟壹佰叁拾贰万柒仟陆佰圆整)。自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收到联合体全部重整投资主体足额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联合体前期已支付的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报名保证金,无息原路退回至报名保证金支付账户。
2)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无息)。
(2)保证金条款的独立性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乙方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实力和诚意,即便在本协议未生效、被宣告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保证金条款仍可独立于本协议单独适用。
(3)扣缴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同时有权单方面扣除违约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1)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3)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甲方应当自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被罚没的情形除外。
2)如返还保证金时,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将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款,且重整投资款已向债权人分配,则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未返还保证金为限(无息)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优先受偿。
5、陈述与保证
(1)甲乙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
1)该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具备与签署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所需的内外部授权或批准,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是其有效授权代表。
2)该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①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该方的任何中国法律。
②不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
③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2)各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的事件发生并正在持续,但本协议签署日前该方已向其他方披露并经允许的除外。
(3)甲乙双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双方应配合协商进行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4)乙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甲方已开展相关尽职调查,乙方基于调查情况自主进行判断和分析,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本次投资的风险。乙方承诺参与本次投资的重整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5)甲方承诺,甲方将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6、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或协助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2)执行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清偿债务等应当由甲方负责的事项,并接受丙方监督。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
2)向甲方、丙方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及重整计划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3)承诺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其未隐瞒应向甲方、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4)同意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其有法律约束力,承诺应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与甲方、丙方共同积极解决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推动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5)乙方将凭借自身的企业信誉、技术优势、资金实力和丰富的产业经验,以及与甲方的协同优势,助力甲方相关主营业务转型升级,支持甲方重整后改善经营情况。甲方重整完成后,乙方拟在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托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实际控制人拥有的算力调度能力与约500万创作者生态积淀的产业资源,挖掘相关业务机会与订单,视甲方实际需求,利用在AI算力调度、多模态内容生成、创作者生态运营等领域的产业资源积淀,协助甲方发展人工智能、内容生态领域等业务;围绕数据要素价值释放、AI增值服务开发等方向,重点推进数据资产AI增值工具、行业数据集商业化、AI数字内容运营等方向的相关业务落地,在符合商业规则及双方内部决策要求的前提下,互相推荐政企客户与商业合作机会,联动带动存量硬件相关业务拓展,共同培育新的业务增长来源。
6)鉴于甲方为支持被其投资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融资,曾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向所投资企业的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函、承诺函等文件(以下简称“增信函件”)。为保证重整的顺利实施,乙方自愿提供人民币125,475,907.99元(大写:壹亿贰仟伍佰肆拾柒万伍仟玖佰零柒元玖角玖分),与其他产业赋能型投资人等主体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推动甲方增信函件相关事项的解决,并应于签署本协议同时向甲方出具承诺函,承诺配合实施增信函件事项解决方案。
7)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出现如下情形时,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罚没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作为前述违约金的一部分。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及/或丙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①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②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③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④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期提交或未被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
⑥乙方违反重整投资方案项下或其他预重整或重整期间所出具承诺文件中的任何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上文第6条第2项第6款就增信函件事项解决方案出具承诺或违反承诺。
⑦乙方触发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3)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条约定罚没违约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的,不影响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主张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8、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后即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需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保证金条款的适用。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乙方出现上文第7条第2项第2款情形的。
②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③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④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⑤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非因乙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②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股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④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三)与芜湖长昱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芜湖长昱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称为“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乙方有意作为产业赋能型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获得相应转增股票,并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
(2)投资主体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直接持有重整后易华录转增股票。
(3)标的股票
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甲方100,000,000股(A股)转增股票(即标的股票)。
(4)投资对价
乙方受让标的股票的对价包括:
1)乙方将按照4.10元/股的价格,支付410,000,000元(大写:肆亿壹仟万圆整)重整投资款。
2)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以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等相关支出。
3)乙方承诺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重整后,乙方将借助其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根据甲方业务发展需要,视情况考虑投入运营资金,推动资源或业务协同。
3、交易实施安排
(1)乙方合计应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为410,000,000元(大写:肆亿壹仟万圆整)。
(2)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足额且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地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具体账户由甲方或丙方另行通知。若相关监管部门、行政或司法部门对于重整投资款付款时间另有要求的,各方将按照前述要求协商一致确定付款时间,以保障本次重整顺利推进。
(3)足额收到重整投资款后,依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甲方及丙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的登记手续。相关股票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易华录股东权利,履行易华录股东义务。
(4)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本次投资对价不因此作任何调整。
(5)就本次投资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乙方有义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解决,包括出具关于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等。
4、履约保证金安排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1)乙方应支付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的20%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即82,000,000元(大写:捌仟贰佰万圆整)。各方同意,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82,000,000元(大写:捌仟贰佰万圆整)。自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收到联合体全部重整投资主体足额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联合体前期已支付的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报名保证金,无息原路退回至报名保证金支付账户。
2)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无息)。
(2)保证金条款的独立性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乙方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实力和诚意,即便在本协议未生效、被宣告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保证金条款仍可独立于本协议单独适用。
(3)扣缴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同时有权单方面扣除违约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1)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3)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甲方应当自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被罚没的情形除外。
2)如返还保证金时,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将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款,且重整投资款已向债权人分配,则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未返还保证金为限(无息)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优先受偿。
5、陈述与保证
(1)甲乙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
1)该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具备与签署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所需的内外部授权或批准,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是其有效授权代表。
2)该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①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该方的任何中国法律。
②不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
③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2)各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的事件发生并正在持续,但本协议签署日前该方已向其他方披露并经允许的除外。
(3)甲乙双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双方应配合协商进行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4)乙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甲方已开展相关尽职调查,乙方基于调查情况自主进行判断和分析,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本次投资的风险。乙方承诺参与本次投资的重整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5)甲方承诺,甲方将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6、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或协助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2)执行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清偿债务等应当由甲方负责的事项,并接受丙方监督。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
2)向甲方、丙方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及重整计划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3)承诺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其未隐瞒应向甲方、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4)同意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其有法律约束力,承诺应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与甲方、丙方共同积极解决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推动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5)乙方将凭借自身的企业信誉、技术优势、资金实力和丰富的产业经验,以及与甲方的协同优势,助力甲方相关主营业务转型升级,支持甲方重整后改善经营情况。甲方重整完成后,乙方拟在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托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位于庆阳、杭州、厦门、中卫等国家“东数西算”核心节点的合计超五千卡级的规模化自有异构算力集群等产业资源,结合甲方业务发展实际需要,通过与甲方共同构建“存量IDC提质-算力运营扩容-AI服务增值”的多层级业务增长路径等方式支持甲方经营发展;在此基础上,视届时实际情况,择机将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自有的算力集群等产业资源注入甲方,注入方式、路径及交易价格等具体安排由相关各方届时协商确定,并按规定履行相关内部决策与证券监管程序;协助甲方整合技术与产业资源,巩固IDC业务基本盘,协助甲方推动现有IDC向智算中心升级改造,依托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自有算力集群资源,通过导入优质算力客户资源提升资产上架率与运营效率;为甲方导入算力集群管理、模型训练优化、智能推理服务、算力计费系统等全栈技术产品体系,为智算基础设施升级提供技术支撑;探索算力集群租赁服务向AIToken服务延伸的业务模式,依托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与互联网厂商、大模型企业的合作资源,协助甲方对接优质大模型算力资源,挖掘相关业务机会与订单,推动存量IDC智算升级、算力运营服务、AIToken商业化等方向的合作项目落地,探索Token服务商业化路径。
6)鉴于甲方为支持被其投资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融资,曾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向所投资企业的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函、承诺函等文件(以下简称“增信函件”)。为保证重整的顺利实施,乙方自愿提供人民币126,513,317.19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伍拾壹万叁仟叁佰壹拾柒元壹角玖分),与其他产业赋能型投资人等主体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推动甲方增信函件相关事项的解决,并应于签署本协议同时向甲方出具承诺函,承诺配合实施增信函件事项解决方案。
7)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出现如下情形时,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罚没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作为前述违约金的一部分。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及/或丙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①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②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③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④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期提交或未被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
⑥乙方违反重整投资方案项下或其他预重整或重整期间所出具承诺文件中的任何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上文第6条第2项第6款就增信函件事项解决方案出具承诺或违反承诺。
⑦乙方触发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3)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条约定罚没违约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的,不影响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主张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8、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后即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需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保证金条款的适用。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乙方出现上文第7条第2项第2款条情形的。
②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③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④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⑤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非因乙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②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股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④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四)与泰安玻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泰安玻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称为“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乙方有意作为产业赋能型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获得相应转增股票,并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
(2)投资主体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直接持有重整后易华录转增股票。
(3)标的股票
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甲方75,600,000股(A股)转增股票(即标的股票)。
(4)投资对价
乙方受让标的股票的对价包括:
1)乙方将按照4.10元/股的价格,支付309,960,000元(大写:叁亿零玖佰玖拾陆万圆整)重整投资款。
2)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以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等相关支出。
3)乙方承诺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重整后,乙方将借助其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根据甲方业务发展需要,视情况考虑投入运营资金,推动资源或业务协同。
3、交易实施安排
(1)乙方合计应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为309,960,000元(大写:叁亿零玖佰玖拾陆万圆整)。
(2)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足额且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地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具体账户由甲方或丙方另行通知。若相关监管部门、行政或司法部门对于重整投资款付款时间另有要求的,各方将按照前述要求协商一致确定付款时间,以保障本次重整顺利推进。
(3)足额收到重整投资款后,依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甲方及丙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的登记手续。相关股票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易华录股东权利,履行易华录股东义务。
(4)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本次投资对价不因此作任何调整。
(5)就本次投资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乙方有义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解决,包括出具关于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等。
4、履约保证金安排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1)乙方应支付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的20%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即61,992,000元(大写:陆仟壹佰玖拾玖万贰仟圆整)。各方同意,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61,992,000元(大写:陆仟壹佰玖拾玖万贰仟圆整)。自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收到联合体全部重整投资主体足额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联合体前期已支付的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报名保证金,无息原路退回至报名保证金支付账户。
2)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无息)。
(2)保证金条款的独立性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乙方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实力和诚意,即便在本协议未生效、被宣告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保证金条款仍可独立于本协议单独适用。
(3)扣缴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同时有权单方面扣除违约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1)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3)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甲方应当自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被罚没的情形除外。
2)如返还保证金时,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将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款,且重整投资款已向债权人分配,则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未返还保证金为限(无息)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优先受偿。
5、陈述与保证
(1)甲乙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
1)该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具备与签署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所需的内外部授权或批准,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是其有效授权代表。
2)该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①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该方的任何中国法律。
②不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
③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2)各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的事件发生并正在持续,但本协议签署日前该方已向其他方披露并经允许的除外。
(3)甲乙双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双方应配合协商进行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4)乙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甲方已开展相关尽职调查,乙方基于调查情况自主进行判断和分析,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本次投资的风险。乙方承诺参与本次投资的重整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5)甲方承诺,甲方将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6、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或协助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2)执行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清偿债务等应当由甲方负责的事项,并接受丙方监督。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
2)向甲方、丙方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及重整计划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3)承诺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其未隐瞒应向甲方、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4)同意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其有法律约束力,承诺应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与甲方、丙方共同积极解决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推动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5)乙方将凭借自身的企业信誉、技术优势、资金实力和丰富的产业经验,以及与甲方的协同优势,助力甲方相关主营业务转型升级,支持甲方重整后改善经营情况。甲方重整完成后,乙方拟在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托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产业资源,视甲方实际需求,在数据中心智算升级、数据治理与光互联算力协同、联合参与智算中心及行业算力平台建设、行业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等方面与甲方开展合作,依托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单套支持320卡并可动态扩展至千卡级的光互联算力集群、超1000P的算力资源,配套电子城ICPIC光电芯片封测平台、中科院微电子所、武汉光谷国家光电子信息创新中心等科研平台资源,挖掘相关业务机会与订单,为甲方在光电子封测领域导入相关科研院所及封测平台资源;在国产硬件供应链方面导入国产GPU、服务器、光模块等主流厂商资源;依托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既有算力中心项目,向甲方提供算力资源及配套token服务,推进光互联算力协同升级、智算中心联合建设等方向的合作项目落地。
6)鉴于甲方为支持被其投资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融资,曾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向所投资企业的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函、承诺函等文件(以下简称“增信函件”)。为保证重整的顺利实施,乙方自愿提供人民币95,644,067.80元(大写:玖仟伍佰陆拾肆万肆仟零陆拾柒元捌角),与其他产业赋能型投资人等主体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推动甲方增信函件相关事项的解决,并应于签署本协议同时向甲方出具承诺函,承诺配合实施增信函件事项解决方案。
7)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出现如下情形时,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罚没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作为前述违约金的一部分。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及/或丙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①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②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③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④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期提交或未被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
⑥乙方违反重整投资方案项下或其他预重整或重整期间所出具承诺文件中的任何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上文第6条第2项第6款就增信函件事项解决方案出具承诺或违反承诺。
⑦乙方触发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3)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条约定罚没违约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的,不影响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主张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8、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后即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需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保证金条款的适用。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乙方出现上文第7条第2项第2款情形的。
②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③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④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⑤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非因乙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②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股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④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五)与北京大有瑞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大有瑞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称为“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乙方有意作为产业赋能型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获得相应转增股票,并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
(2)投资主体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直接持有重整后易华录转增股票。
(3)标的股票
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甲方66,168,050股(A股)转增股票(即标的股票)。
(4)投资对价
乙方受让标的股票的对价包括:
1)乙方将按照4.10元/股的价格,支付271,289,005元(大写:贰亿柒仟壹佰贰拾捌万玖仟零伍圆)重整投资款。
2)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以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等相关支出。
3)乙方承诺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重整后,乙方将借助其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根据甲方业务发展需要,视情况考虑投入运营资金,推动资源或业务协同。
3、交易实施安排
(1)乙方合计应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为271,289,005元(大写:贰亿柒仟壹佰贰拾捌万玖仟零伍圆)。
(2)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足额且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地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具体账户由甲方或丙方另行通知。若相关监管部门、行政或司法部门对于重整投资款付款时间另有要求的,各方将按照前述要求协商一致确定付款时间,以保障本次重整顺利推进。
(3)足额收到重整投资款后,依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甲方及丙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的登记手续。相关股票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易华录股东权利,履行易华录股东义务。
(4)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本次投资对价不因此作任何调整。
(5)就本次投资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乙方有义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解决,包括出具关于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等。
4、履约保证金安排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1)乙方应支付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的20%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即54,257,801元(大写:伍仟肆佰贰拾伍万柒仟捌佰零壹圆)。各方同意,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54,257,801元(大写:伍仟肆佰贰拾伍万柒仟捌佰零壹圆)。自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收到联合体全部重整投资主体足额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联合体前期已支付的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报名保证金,无息原路退回至报名保证金支付账户。
2)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无息)。
(2)保证金条款的独立性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乙方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实力和诚意,即便在本协议未生效、被宣告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保证金条款仍可独立于本协议单独适用。
(3)扣缴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同时有权单方面扣除违约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1)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3)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甲方应当自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被罚没的情形除外。
2)如返还保证金时,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将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款,且重整投资款已向债权人分配,则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未返还保证金为限(无息)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优先受偿。
5、陈述与保证
(1)甲乙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
1)该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具备与签署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所需的内外部授权或批准,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是其有效授权代表。
2)该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①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该方的任何中国法律。
②不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
③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2)各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的事件发生并正在持续,但本协议签署日前该方已向其他方披露并经允许的除外。
(3)甲乙双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双方应配合协商进行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4)乙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甲方已开展相关尽职调查,乙方基于调查情况自主进行判断和分析,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本次投资的风险。乙方承诺参与本次投资的重整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5)甲方承诺,甲方将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6、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或协助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2)执行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清偿债务等应当由甲方负责的事项,并接受丙方监督。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
2)向甲方、丙方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及重整计划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3)承诺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其未隐瞒应向甲方、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4)同意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其有法律约束力,承诺应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与甲方、丙方共同积极解决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推动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5)乙方将凭借自身的企业信誉、技术优势、资金实力和丰富的产业经验,以及与甲方的协同优势,助力甲方相关主营业务转型升级,支持甲方重整后改善经营情况。甲方重整完成后,乙方拟在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托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投企业在全国布局的20余家新能源分子公司、成熟的光伏与智能微电网项目建设能力、碳汇项目开发运营经验以及海外渠道等产业资源,挖掘相关业务机会与订单,并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在绿电改造和电力交易、碳汇交易服务和协助开拓海外市场等服务方面为甲方提供支持,推进上述领域相关的项目落地。
6)鉴于甲方为支持被其投资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融资,曾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向所投资企业的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函、承诺函等文件(以下简称“增信函件”)。为保证重整的顺利实施,乙方自愿提供人民币83,711,394.98元(大写:捌仟叁佰柒拾壹万壹仟叁佰玖拾肆元玖角捌分),与其他产业赋能型投资人等主体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推动甲方增信函件相关事项的解决,并应于签署本协议同时向甲方出具承诺函,承诺配合实施增信函件事项解决方案。
7)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出现如下情形时,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义务金额的
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罚没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作为前述违约金的一部分。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及/或丙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①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②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③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④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期提交或未被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
⑥乙方违反重整投资方案项下或其他预重整或重整期间所出具承诺文件中的任何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上文第6条第2项第6款就增信函件事项解决方案出具承诺或违反承诺。
⑦乙方触发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3)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条约定罚没违约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的,不影响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主张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8、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后即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需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保证金条款的适用。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乙方出现上文第7条第2项第2款情形的。
②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③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④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⑤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非因乙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②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股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④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六)与广州爱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爱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称为“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乙方有意作为产业赋能型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获得相应转增股票,并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
(2)投资主体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直接持有重整后易华录转增股票。
(3)标的股票
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甲方65,000,000股(A股)转增股票(即标的股票)。
(4)投资对价
乙方受让标的股票的对价包括:
1)乙方将按照4.10元/股的价格,支付266,500,000元(大写:贰亿陆仟陆佰伍拾万圆整)重整投资款。
2)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以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等相关支出。
3)乙方承诺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重整后,乙方将借助其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根据甲方业务发展需要,视情况考虑投入运营资金,推动资源或业务协同。
3、交易实施安排
(1)乙方合计应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为266,500,000元(大写:贰亿陆仟陆佰伍拾万圆整)。
(2)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足额且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地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具体账户由甲方或丙方另行通知。若相关监管部门、行政或司法部门对于重整投资款付款时间另有要求的,各方将按照前述要求协商一致确定付款时间,以保障本次重整顺利推进。
(3)足额收到重整投资款后,依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甲方及丙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的登记手续。相关股票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易华录股东权利,履行易华录股东义务。
(4)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本次投资对价不因此作任何调整。
(5)就本次投资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乙方有义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解决,包括出具关于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等。
4、履约保证金安排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1)乙方应支付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的20%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即53,300,000元(大写:伍仟叁佰叁拾万圆整)。各方同意,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53,300,000元(大写:伍仟叁佰叁拾万圆整)。自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收到联合体全部重整投资主体足额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联合体前期已支付的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报名保证金,无息原路退回至报名保证金支付账户。
2)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无息)。
(2)保证金条款的独立性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乙方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实力和诚意,即便在本协议未生效、被宣告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保证金条款仍可独立于本协议单独适用。
(3)扣缴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同时有权单方面扣除违约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1)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3)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甲方应当自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被罚没的情形除外。
2)如返还保证金时,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将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款,且重整投资款已向债权人分配,则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未返还保证金为限(无息)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优先受偿。
5、陈述与保证
(1)甲乙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
1)该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具备与签署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所需的内外部授权或批准,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是其有效授权代表。
2)该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①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该方的任何中国法律。
②不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
③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2)各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的事件发生并正在持续,但本协议签署日前该方已向其他方披露并经允许的除外。
(3)甲乙双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双方应配合协商进行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4)乙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甲方已开展相关尽职调查,乙方基于调查情况自主进行判断和分析,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本次投资的风险。乙方承诺参与本次投资的重整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5)甲方承诺,甲方将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6、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或协助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2)执行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清偿债务等应当由甲方负责的事项,并接受丙方监督。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
2)向甲方、丙方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及重整计划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3)承诺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其未隐瞒应向甲方、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4)同意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其有法律约束力,承诺应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与甲方、丙方共同积极解决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推动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5)乙方将凭借自身的企业信誉、技术优势、资金实力和丰富的产业经验,以及与甲方的协同优势,助力甲方相关主营业务转型升级,支持甲方重整后改善经营情况。甲方重整完成后,乙方拟在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托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投企业已服务的2,000余家大型政企客户服务积淀、全栈信创云产品矩阵、大型国有银行总行信创虚拟化和省级政务云等标杆项目经验等行业积累和产业资源,视甲方实际需求,在金融、党政、能源、交通、教育、医疗等存储场景探索联合拓展,挖掘相关业务机会与订单,打造“存储-计算-治理-运营”的数据要素全链条服务能力,为甲方在数字基础设施产业链中导入服务器虚拟化、云资源调度、算力池化管理、国产算力基础软件等产品,协同甲方形成从冷数据长期存储到热数据弹性计算的全栈能力,形成适配国产主流软硬件体系的一体化信创数据中心解决方案,共同推进存算一体化产业生态落地。
6)鉴于甲方为支持被其投资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融资,曾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向所投资企业的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函、承诺函等文件(以下简称“增信函件”)。为保证重整的顺利实施,乙方自愿提供人民币82,233,656.17元(大写:捌仟贰佰贰拾叁万叁仟陆佰伍拾陆元壹角柒分),与其他产业赋能型投资人等主体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推动甲方增信函件相关事项的解决,并应于签署本协议同时向甲方出具承诺函,承诺配合实施增信函件事项解决方案。
7)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出现如下情形时,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罚没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作为前述违约金的一部分。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及/或丙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①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②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③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④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期提交或未被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
⑥乙方违反重整投资方案项下或其他预重整或重整期间所出具承诺文件中的任何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上文第6条第2项第6款就增信函件事项解决方案出具承诺或违反承诺。
⑦乙方触发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3)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条约定罚没违约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的,不影响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主张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8、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后即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需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保证金条款的适用。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乙方出现上文第7条第2项第2款情形的。
②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③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④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⑤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非因乙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②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股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④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七)与北京云福易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云福易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称为“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乙方有意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获得相应转增股票,并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
(2)投资主体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直接持有重整后易华录转增股票。
(3)标的股票
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甲方5,000,000股(A股)转增股票(即标的股票)。
(4)投资对价
乙方受让标的股票的对价包括:
1)乙方将按照6.75元/股的价格,支付33,750,000元(大写:叁仟叁佰柒拾伍万元整)重整投资款。
2)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以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等相关支出。
3)乙方承诺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3、交易实施安排
(1)乙方合计应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为33,750,000元(大写:叁仟叁佰柒拾伍万元整)。
(2)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足额且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地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具体账户由甲方或丙方另行通知。若相关监管部门、行政或司法部门对于重整投资款付款时间另有要求的,各方将按照前述要求协商一致确定付款时间,以保障本次重整顺利推进。
(3)足额收到重整投资款后,依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甲方及丙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的登记手续。相关股票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易华录股东权利,履行易华录股东义务。
(4)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本次投资对价不因此作任何调整。
4、履约保证金安排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1)乙方应支付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的30%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即10,125,000元(大写:壹仟零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前期报名主体已支付的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报名保证金将自动转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无息),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125,000元(大写: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2)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无息)。
(2)保证金条款的独立性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乙方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实力和诚意,即便在本协议未生效、被宣告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保证金条款仍可独立于本协议单独适用。
(3)扣缴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同时有权单方面扣除违约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1)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甲方应当自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被罚没的情形除外。
2)如返还保证金时,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将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款,且重整投资款已向债权人分配,则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未返还保证金为限(无息)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优先受偿。
5、陈述与保证
(1)甲乙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
1)该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具备与签署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所需的内外部授权或批准,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是其有效授权代表。
2)该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①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该方的任何中国法律。
②不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
③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2)各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的事件发生并正在持续,但本协议签署日前该方已向其他方披露并经允许的除外。
(3)甲乙双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双方应配合协商进行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4)乙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甲方已开展相关尽职调查,乙方基于调查情况自主进行判断和分析,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本次投资的风险。乙方承诺参与本次投资的重整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5)甲方承诺,甲方将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6、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或协助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2)执行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清偿债务等应当由甲方负责的事项,并接受丙方监督。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
2)向甲方、丙方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及重整计划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3)承诺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其未隐瞒应向甲方、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4)同意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其有法律约束力,承诺应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与甲方、丙方共同积极解决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推动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5)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出现如下情形时,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罚没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作为前述违约金的一部分。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及/或丙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①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②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③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④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期提交或未被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
⑥乙方违反重整投资方案项下或其他预重整或重整期间所出具承诺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⑦乙方触发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3)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条约定罚没违约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的,不影响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主张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8、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后即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需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保证金条款的适用。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乙方出现上文第7条第2项第2款情形的。
②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③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④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⑤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非因乙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②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股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④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八)与广西金创华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金创华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称为“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乙方有意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获得相应转增股票,并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
(2)投资主体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直接持有重整后易华录转增股票。
(3)标的股票
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甲方10,000,000股(A股)转增股票(即标的股票)。
(4)投资对价
乙方受让标的股票的对价包括:
1)乙方将按照6.75元/股的价格,支付67,500,000元(大写:陆仟柒佰伍拾万元整)重整投资款。
2)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以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等相关支出。
3)乙方承诺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3、交易实施安排
(1)乙方合计应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为67,500,000元(大写:陆仟柒佰伍拾万元整)。
(2)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足额且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地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具体账户由甲方或丙方另行通知。若相关监管部门、行政或司法部门对于重整投资款付款时间另有要求的,各方将按照前述要求协商一致确定付款时间,以保障本次重整顺利推进。
(3)足额收到重整投资款后,依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甲方及丙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的登记手续。相关股票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易华录股东权利,履行易华录股东义务。
(4)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本次投资对价不因此作任何调整。
4、履约保证金安排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1)乙方应支付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的30%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即20,250,000元(大写:贰仟零贰拾伍万元整)。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前期报名主体已支付的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报名保证金将自动转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无息),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10,250,000元(大写:壹仟零贰拾伍万元整)。
2)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无息)。
(2)保证金条款的独立性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乙方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实力和诚意,即便在本协议未生效、被宣告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保证金条款仍可独立于本协议单独适用。
(3)扣缴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同时有权单方面扣除违约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另行确定
重整投资人:
1)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甲方应当自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被罚没的情形除外。
2)如返还保证金时,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将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款,且重整投资款已向债权人分配,则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未返还保证金为限(无息)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优先受偿。
5、陈述与保证
(1)甲乙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
1)该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具备与签署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所需的内外部授权或批准,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是其有效授权代表。
2)该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①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该方的任何中国法律。
②不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
③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2)各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的事件发生并正在持续,但本协议签署日前该方已向其他方披露并经允许的除外。
(3)甲乙双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双方应配合协商进行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4)乙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甲方已开展相关尽职调查,乙方基于调查情况自主进行判断和分析,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本次投资的风险。乙方承诺参与本次投资的重整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5)甲方承诺,甲方将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6、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或协助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2)执行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清偿债务等应当由甲方负责的事项,并接受丙方监督。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
2)向甲方、丙方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及重整计划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3)承诺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其未隐瞒应向甲方、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4)同意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其有法律约束力,承诺应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与甲方、丙方共同积极解决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推动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5)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出现如下情形时,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罚没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作为前述违约金的一部分。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及/或丙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①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②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③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④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期提交或未被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
⑥乙方违反重整投资方案项下或其他预重整或重整期间所出具承诺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⑦乙方触发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3)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条约定罚没违约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的,不影响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主张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8、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后即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需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保证金条款的适用。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乙方出现上文第7条第2项第2款情形的。
②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③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④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⑤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非因乙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②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股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④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九)与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监督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称为“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乙方有意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获得相应转增股票,并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
(2)投资主体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直接持有重整后易华录转增股票。
(3)标的股票
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甲方26,000,000股(A股)转增股票(即标的股票)。
(4)投资对价
乙方受让标的股票的对价包括:
1)乙方将按照6.75元/股的价格,支付175,500,000元(大写:壹亿柒仟伍佰伍拾万元整)重整投资款。
2)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以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等相关支出。
3)乙方承诺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3、交易实施安排
(1)乙方合计应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为175,500,000元(大写:壹亿柒仟伍佰伍拾万元整)。
(2)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足额且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地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具体账户由甲方或丙方另行通知。若相关监管部门、行政或司法部门对于重整投资款付款时间另有要求的,各方将按照前述要求协商一致确定付款时间,以保障本次重整顺利推进。
(3)足额收到重整投资款后,依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甲方及丙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的登记手续。相关股票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易华录股东权利,履行易华录股东义务。
(4)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本次投资对价不因此作任何调整。
4、履约保证金安排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1)乙方应支付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的30%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即52,650,000元(大写:伍仟贰佰陆拾伍万元整)。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前期乙方已支付的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报名保证金将自动转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无息),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42,650,000元(大写:肆仟贰佰陆拾伍万元整)。
2)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无息)。
(2)保证金条款的独立性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乙方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实力和诚意,即便在本协议未生效、被宣告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保证金条款仍可独立于本协议单独适用。
(3)扣缴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同时有权单方面扣除违约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1)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甲方应当自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被罚没的情形除外。
2)如返还保证金时,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将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款,且重整投资款已向债权人分配,则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未返还保证金为限(无息)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优先受偿。
5、陈述与保证
(1)甲乙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
1)该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具备与签署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所需的内外部授权或批准,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是其有效授权代表。
2)该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①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该方的任何中国法律。
②不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
③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2)各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的事件发生并正在持续,但本协议签署日前该方已向其他方披露并经允许的除外。
(3)甲乙双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双方应配合协商进行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4)乙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甲方已开展相关尽职调查,乙方基于调查情况自主进行判断和分析,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本次投资的风险。乙方承诺参与本次投资的重整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5)甲方承诺,甲方将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6、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或协助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2)执行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清偿债务等应当由甲方负责的事项,并接受丙方监督。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
2)向甲方、丙方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及重整计划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3)承诺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其未隐瞒应向甲方、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4)同意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其有法律约束力,承诺应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与甲方、丙方共同积极解决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推动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5)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出现如下情形时,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罚没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作为前述违约金的一部分。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及/或丙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①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②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③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④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期提交或未被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
⑥乙方违反重整投资方案项下或其他预重整或重整期间所出具承诺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⑦乙方触发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3)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条约定罚没违约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的,不影响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主张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8、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后即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需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保证金条款的适用。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乙方出现上文第7条第2项第2款情形的。
②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③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④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⑤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非因乙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②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股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④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十)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厦门信托-鸿途2号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丙方(监督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称为“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乙方有意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获得相应转增股票,并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
(2)投资主体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直接持有重整后易华录转增股票。
(3)标的股票
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甲方5,000,000股(A股)转增股票(即标的股票)。
(4)投资对价
乙方受让标的股票的对价包括:
1)乙方将按照6.75元/股的价格,支付33,750,000元(大写:叁仟叁佰柒拾伍万元整)重整投资款。
2)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以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等相关支出。
3)乙方承诺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3、交易实施安排
(1)乙方合计应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为33,750,000元(大写:叁仟叁佰柒拾伍万元整)。
(2)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足额且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地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具体账户由甲方或丙方另行通知。若相关监管部门、行政或司法部门对于重整投资款付款时间另有要求的,各方将按照前述要求协商一致确定付款时间,以保障本次重整顺利推进。
(3)足额收到重整投资款后,依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甲方及丙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的登记手续。相关股票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易华录股东权利,履行易华录股东义务。
(4)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本次投资对价不因此作任何调整。
4、履约保证金安排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1)乙方应支付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的30%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即10,125,000元(大写:壹仟零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前期乙方已支付的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报名保证金将自动转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无息),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125,000元(大写: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2)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无息)。
(2)保证金条款的独立性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乙方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实力和诚意,即便在本协议未生效、被宣告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保证金条款仍可独立于本协议单独适用。
(3)扣缴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同时有权单方面扣除违约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1)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甲方应当自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被罚没的情形除外。
2)如返还保证金时,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将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款,且重整投资款已向债权人分配,则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未返还保证金为限(无息)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优先受偿。
5、陈述与保证
(1)甲乙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
1)该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具备与签署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所需的内外部授权或批准,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是其有效授权代表。
2)该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①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该方的任何中国法律。
②不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
③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2)各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的事件发生并正在持续,但本协议签署日前该方已向其他方披露并经允许的除外。
(3)甲乙双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双方应配合协商进行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4)乙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甲方已开展相关尽职调查,乙方基于调查情况自主进行判断和分析,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本次投资的风险。乙方承诺参与本次投资的重整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5)甲方承诺,甲方将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6、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或协助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2)执行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清偿债务等应当由甲方负责的事项,并接受丙方监督。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
2)向甲方、丙方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及重整计划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3)承诺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其未隐瞒应向甲方、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4)同意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其有法律约束力,承诺应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与甲方、丙方共同积极解决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推动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5)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出现如下情形时,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罚没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作为前述违约金的一部分。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及/或丙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①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②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③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④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期提交或未被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
⑥乙方违反重整投资方案项下或其他预重整或重整期间所出具承诺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⑦乙方触发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3)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条约定罚没违约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的,不影响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主张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8、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后即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需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保证金条款的适用。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乙方出现上文第7条第2项第2款情形的。
②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③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④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⑤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非因乙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②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股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④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十一)与广州广资智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广资智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称为“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乙方有意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获得相应转增股票,并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
(2)投资主体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直接持有重整后易华录转增股票。
(3)标的股票
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甲方10,000,000股(A股)转增股票(即标的股票)。
(4)投资对价
乙方受让标的股票的对价包括:
1)乙方将按照6.75元/股的价格,支付67,500,000元(大写:陆仟柒佰伍拾万元整)重整投资款。
2)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以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等相关支出。
3)乙方承诺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3、交易实施安排
(1)乙方合计应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为67,500,000元(大写:陆仟柒佰伍拾万元整)。
(2)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足额且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地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具体账户由甲方或丙方另行通知。若相关监管部门、行政或司法部门对于重整投资款付款时间另有要求的,各方将按照前述要求协商一致确定付款时间,以保障本次重整顺利推进。
(3)足额收到重整投资款后,依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甲方及丙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的登记手续。相关股票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易华录股东权利,履行易华录股东义务。
(4)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本次投资对价不因此作任何调整。
4、履约保证金安排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1)乙方应支付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的30%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即20,250,000元(大写:贰仟零贰拾伍万元整)。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前期报名主体已支付的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报名保证金将自动转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无息),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10,250,000元(大写:壹仟零贰拾伍万元整)。
2)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无息)。
(2)保证金条款的独立性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乙方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实力和诚意,即便在本协议未生效、被宣告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保证金条款仍可独立于本协议单独适用。
(3)扣缴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同时有权单方面扣除违约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1)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甲方应当自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被罚没的情形除外。
2)如返还保证金时,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将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款,且重整投资款已向债权人分配,则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未返还保证金为限(无息)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优先受偿。
5、陈述与保证
(1)甲乙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
1)该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具备与签署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所需的内外部授权或批准,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是其有效授权代表。
2)该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①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该方的任何中国法律。
②不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
③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2)各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的事件发生并正在持续,但本协议签署日前该方已向其他方披露并经允许的除外。
(3)甲乙双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双方应配合协商进行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4)乙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甲方已开展相关尽职调查,乙方基于调查情况自主进行判断和分析,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本次投资的风险。乙方承诺参与本次投资的重整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5)甲方承诺,甲方将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6、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或协助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2)执行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清偿债务等应当由甲方负责的事项,并接受丙方监督。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
2)向甲方、丙方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及重整计划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3)承诺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其未隐瞒应向甲方、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4)同意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其有法律约束力,承诺应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与甲方、丙方共同积极解决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推动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5)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出现如下情形时,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罚没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作为前述违约金的一部分。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及/或丙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①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②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③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④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期提交或未被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
⑥乙方违反重整投资方案项下或其他预重整或重整期间所出具承诺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⑦乙方触发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3)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条约定罚没违约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的,不影响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主张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8、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后即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需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保证金条款的适用。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乙方出现上文第7条第2项第2款情形的。
②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③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④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⑤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非因乙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②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股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④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十二)与北京雅荣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雅荣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称为“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乙方有意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获得相应转增股票,并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
(2)投资主体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直接持有重整后易华录转增股票。
(3)标的股票
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甲方8,000,000股(A股)转增股票(即标的股票)。
(4)投资对价
乙方受让标的股票的对价包括:
1)乙方将按照6.75元/股的价格,支付54,000,000元(大写:伍仟肆佰万元整)重整投资款。
2)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以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等相关支出。
3)乙方承诺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3、交易实施安排
(1)乙方合计应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为54,000,000元(大写:伍仟肆佰万元整)。
(2)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足额且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地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具体账户由甲方或丙方另行通知。若相关监管部门、行政或司法部门对于重整投资款付款时间另有要求的,各方将按照前述要求协商一致确定付款时间,以保障本次重整顺利推进。
(3)足额收到重整投资款后,依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甲方及丙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的登记手续。相关股票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易华录股东权利,履行易华录股东义务。
(4)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本次投资对价不因此作任何调整。
4、履约保证金安排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1)乙方应支付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的30%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即16,200,000元(大写:壹仟陆佰贰拾万元整)。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前期报名主体已支付的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报名保证金将自动转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无息),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6,200,000元(大写:陆佰贰拾万元整)。
2)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无息)。
(2)保证金条款的独立性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乙方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实力和诚意,即便在本协议未生效、被宣告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保证金条款仍可独立于本协议单独适用。
(3)扣缴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同时有权单方面扣除违约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1)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甲方应当自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被罚没的情形除外。
2)如返还保证金时,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将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款,且重整投资款已向债权人分配,则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未返还保证金为限(无息)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优先受偿。
5、陈述与保证
(1)甲乙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
1)该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具备与签署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所需的内外部授权或批准,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是其有效授权代表。
2)该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①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该方的任何中国法律。
②不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
③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2)各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的事件发生并正在持续,但本协议签署日前该方已向其他方披露并经允许的除外。
(3)甲乙双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双方应配合协商进行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4)乙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甲方已开展相关尽职调查,乙方基于调查情况自主进行判断和分析,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本次投资的风险。乙方承诺参与本次投资的重整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5)甲方承诺,甲方将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6、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或协助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2)执行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清偿债务等应当由甲方负责的事项,并接受丙方监督。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
2)向甲方、丙方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及重整计划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3)承诺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其未隐瞒应向甲方、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4)同意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其有法律约束力,承诺应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与甲方、丙方共同积极解决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推动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5)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出现如下情形时,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罚没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作为前述违约金的一部分。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及/或丙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①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②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③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④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期提交或未被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
⑥乙方违反重整投资方案项下或其他预重整或重整期间所出具承诺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⑦乙方触发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3)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条约定罚没违约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的,不影响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主张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8、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后即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需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保证金条款的适用。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乙方出现上文第7条第2项第2款情形的。
②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③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④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⑤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非因乙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②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股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④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十三)与北京宸年易录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宸年易录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称为“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2、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乙方有意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获得相应转增股票,并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
(2)投资主体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并直接持有重整后易华录转增股票。
(3)标的股票
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甲方10,000,000股(A股)转增股票(即标的股票)。
(4)投资对价
乙方受让标的股票的对价包括:
1)乙方将按照6.75元/股的价格,支付67,500,000元(大写:陆仟柒佰伍拾万元整)重整投资款。
2)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以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等相关支出。
3)乙方承诺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3、交易实施安排
(1)乙方合计应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为67,500,000元(大写:陆仟柒佰伍拾万元整)。
(2)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足额且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地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具体账户由甲方或丙方另行通知。若相关监管部门、行政或司法部门对于重整投资款付款时间另有要求的,各方将按照前述要求协商一致确定付款时间,以保障本次重整顺利推进。
(3)足额收到重整投资款后,依据重整计划之规定,甲方及丙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的登记手续。相关股票依据本协议和重整计划规定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易华录股东权利,履行易华录股东义务。
(4)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本次投资对价不因此作任何调整。
4、履约保证金安排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1)乙方应支付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的30%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即20,250,000元(大写:贰仟零贰拾伍万元整)。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前期报名主体已支付的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报名保证金将自动转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无息),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10,250,000元(大写:壹仟零贰拾伍万元整)。
2)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无息)。
(2)保证金条款的独立性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乙方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的实力和诚意,即便在本协议未生效、被宣告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保证金条款仍可独立于本协议单独适用。
(3)扣缴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同时有权单方面扣除违约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1)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甲方应当自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被罚没的情形除外。
2)如返还保证金时,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将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款,且重整投资款已向债权人分配,则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未返还保证金为限(无息)在甲方后续程序中优先受偿。
5、陈述与保证
(1)甲乙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
1)该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的主体资格,具备与签署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所需的内外部授权或批准,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人是其有效授权代表。
2)该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①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该方的任何中国法律。
②不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
③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2)各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的事件发生并正在持续,但本协议签署日前该方已向其他方披露并经允许的除外。
(3)甲乙双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双方应配合协商进行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4)乙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甲方已开展相关尽职调查,乙方基于调查情况自主进行判断和分析,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本次投资的风险。乙方承诺参与本次投资的重整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5)甲方承诺,甲方将按照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6、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或协助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2)执行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清偿债务等应当由甲方负责的事项,并接受丙方监督。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
2)向甲方、丙方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本协议及重整计划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并依法履行与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3)承诺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其未隐瞒应向甲方、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4)同意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其有法律约束力,承诺应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与甲方、丙方共同积极解决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推动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5)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出现如下情形时,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其应支付重整投资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罚没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作为前述违约金的一部分。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及/或丙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①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②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及/或丙方催告之日起5日仍不支付的。
③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乙方未经甲方及/或丙方同意变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④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超出本协议约定额外增加投资前提。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期提交或未被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
⑥乙方违反重整投资方案项下或其他预重整或重整期间所出具承诺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⑦乙方触发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3)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条约定罚没违约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的,不影响甲方及/或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主张其他违约救济措施,包括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8、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后即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需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保证金条款的适用。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乙方出现上文第7条第2项第2款情形的。
②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③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④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⑤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非因乙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②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股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的。
④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四、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产业赋能型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为4.10元股,财务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为6.75元/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重整中,重整投资人转增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8.1923元/股,产业赋能型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价格均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0%。因此,《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安排,待公司重整完成后,各重整投资人成为易华录参股股东,不取得重整后易华录的控制权。《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如果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化解退市风险,同时重整投资人的加入,有利于恢复和增强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六、收到产业赋能型投资人指定投资主体与公司控股股东有关函件的情况
1、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分别收到产业赋能型重整投资人指定的投资主体及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集团”)出具的《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信函件相关事项的函》,各产业赋能型重整投资人指定的投资主体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6.27亿元专项用于推动易华录增信函件相关事项的解决。华录集团将和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协商,通过与相关金融机构达成协议或其他文件的方式承接潜在责任(如有)。承接顺序上拟首先由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进行承接,不足部分由华录集团承接。具体承接方式、解决方案、相关方权利义务以及最终能否承接以与相关金融机构等相关方达成的协议或其他文件为准。
2、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收到控股股东华录集团出具的《关于支持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及未来发展的函》,华录集团支持易华录通过重整程序化解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易华录实际控制人,华录集团作为易华录控股股东,支持易华录在既有业务基础上,集聚相关资源,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存在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终止的风险,亦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重整投资人及华录集团来函中关于增信函件项下义务及潜在责任(如有)的承接安排为推动易华录重整成功的意向性筹划,尚未达成正式协议或其他文件,最终是否能完成相关交易安排、与相关金融机构达成协议或其他文件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存在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等相关风险。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无法确定本次立案事项是否会对公司后续进入重整程序及重整实施产生影响。
4、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后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公司后续进入重整程序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2026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8,908.5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26,435.13万元。如公司后续未能进入重整程序或重整未顺利实施完毕,则公司2026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预计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如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第10.3.11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十)项其他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将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6、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重整投资协议;
2、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信函件相关事项的函;
3、关于支持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及未来发展的函。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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