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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