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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体育: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國 國浩律師事務所GRANDALL LAW FIRM

中国上海市山西北路99 号苏河湾中心25-28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er, 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盛体育”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 ——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及其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在为本次激励计划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律师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6.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引用的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提供的数据或结论,并不意味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或结论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均不对该等数据或结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方、有关人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书面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在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6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6 年9月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曹杉作为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1. 2026 年9 月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 2026 年9 月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曹杉作为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 2026 年 9 月 2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3 日,公司将《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公告栏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4.2026 年10 月14 日,公司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激励对象的行权日及行权安排等全部事宜。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其中公司副总经理张祖坤作为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4. 2026 年10 月14 日,公司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激励对象的行权日及行权安排等全部事 宜。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其中公司副总经理张 祖坤作为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5. 2026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曹杉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作为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6 年10 月15 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12 名,合计授予540.00 万份股票期权。

2026 年10 月9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为 11.47 元/股,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价格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如下: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股票期权,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10 月15 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 晨

经办律师: 张小龙

林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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