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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体育: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 年10 月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6年10月15 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6年 10 月14 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 股普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40.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8,667.8458 万股的 2.8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4、对激励时间模式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5、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3年至2025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3.50%;2、公司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2,400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3年至2025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公司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0%;2、公司2027年净利润不低于2,900万元。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注 2: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10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6 年 9 月 2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10月9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6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票期权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确定以 2026 年10月 15 日作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54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11.47 元份。本次授予情况与已披露的本激励计划之间不存在差异。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情况

(一)授权日:2026 年10月15 日;

(二)授予数量:540.00 万份;

(三)授予人数:12 人;

(四)行权价格:11.47 元/份,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曹杉董事40.007.41%0.21%
张祖坤副总经理8.001.48%0.04%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10人)492.0091.11%2.64%
合计540.00100.00%2.8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1、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 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6 年10 月15 日(授权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 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12 元/股(2026 年10 月15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3.26%、22.91%(深证综指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872%、1.2595%(分别采用1 年期、2 年期中债国债收 益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6年 10 月15 日(授权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12 元/股(2026年10月15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3.26%、22.91%(深证综指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872%、1.2595%(分别采用 1 年期、2 年期中债国债收益率)

2、费用摊销说明

经测算,公司于2026年10月15 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540.00 万份,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 631.51 万元,该等费用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列支。假设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6年-2028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2026 年2027 年2028 年
631.5173.68399.96157.87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最终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行权时认购公司的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认为: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10月15 日为授权日,向12 名激励对象授予54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47 元/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股票期权,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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