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浩律師(石家莊)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SHIJIAZ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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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敬晓丹律师和白聪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进行了见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26年9月23日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9月24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6年10月14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上述通知所述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2026年10月14日如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76名,代表股份1,357,009,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2名,代表股份1,278,364,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3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74名,代表股份78,644,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58%;中小股东274名,代表股份78,644,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58%。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高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选举秦刚先生、王剑峰先生、邓彦斌先生、王涛先生、李国栋先生、谭璐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蔡宁生先生、孙正运先生、宫兴国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情况:
| 候选人 | 得票数 | 得票比例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 得票比例 | 是否当选 |
| 秦刚 | 1,335,485,646 | 98.4139% | 57,120,680 | 72.6314% | 是 |
| 王剑峰 | 1,336,362,403 | 98.4785% | 57,997,437 | 73.7462% | 是 |
| 邓彦斌 | 1,335,862,152 | 98.4416% | 57,497,186 | 73.1101% | 是 |
| 王涛 | 1,336,075,540 | 98.4573% | 57,710,574 | 73.3815% | 是 |
| 李国栋 | 1,336,049,244 | 98.4554% | 57,684,278 | 73.3480% | 是 |
| 谭璐 | 1,335,920,542 | 98.4459% | 57,555,576 | 73.1844% | 是 |
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情况:
| 候选人 | 得票数 | 得票比例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 得票比例 | 是否当选 |
| 蔡宁生 | 1,335,931,968 | 98.4468% | 57,567,002 | 73.1989% | 是 |
| 孙正运 | 1,335,946,484 | 98.4478% | 57,581,518 | 73.2174% | 是 |
| 宫兴国 | 1,337,306,855 | 98.5481% | 58,941,889 | 74.9471% | 是 |
(二)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1,339,521,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13%;反对1,5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6%;弃权15,959,7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21,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1%。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61,156,3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630%;反对 1,52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36%;弃权 15,959,7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21,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293%。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会议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名家座)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齐燕
经办律师:敬晓丹
经办律师:白聪蓓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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