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7名调整为86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60万股调整为659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85%。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名单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且不为独立董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10月14日作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659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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