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A座57/58/59层邮编:51800057/58/59/F, Tower A, Ping An Finance Centre, 503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00, China电话/Tel : +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 : +86 755 3320 688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月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 6013 号中国有色大厦24 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10 月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2日上午9:15至9:25,9:30 至11:30,下午 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12 日上午9:15 至当日下午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943名,代表股份1,357,610,8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5687%(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
股份 1,304,442,2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716%。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中金岭南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39 名,代表股份 53,168,6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9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共 941 名,代表股份53,188,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976%。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拟变更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选举龙文滨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1,622,7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2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200,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9.940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尤德卫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1,537,1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16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115,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9.779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调整2026 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44,498,5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6379%;反对8,307,3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6141%;弃权397,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4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483,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6333%;反对 8,307,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6185%;弃权397,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482%。
此项议案的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戴余芳
经办律师:
车范莲
202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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