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生 意 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图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6年9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 15:00 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立业路 788 号网盛大厦 35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资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5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根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4,53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2%。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2,03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1%。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6年9月2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2,0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具体为:

1、《关于补充审议对控股子公司浙江金宝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补充审议对控股子公司浙江金宝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437,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993%;反对148,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006%;弃权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7,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993%;反对148,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006%;弃权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01%。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洲波

沈国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心怡

2026 年 10 月 12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