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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和钦州市港口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恒港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恒港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不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公司已在《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资产过户或转移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恒港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恒港码头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规定。

特此说明。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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