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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艾能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在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海丰中路132号海丰大厦三楼贵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贵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贵公司董事长姚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下午15:00至2026年9月11日下午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48,419,03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07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419,03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076% 。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贵公司通过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登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推举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地址、调整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8,419,0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

图1

经办律师:章佳平 王志平

童碧君 童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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