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24、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调整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号》及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4及 2025年度报告,公司2024-2025 年两年经审计累计营业收入 1,271,962,021.31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7,198,436.44 元(扣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未成就。
公司本期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未成就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号》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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