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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DONGGUAN SECURITIES CO..LTD

二〇二六年八月

目 录

目录....2

第一章 声明....3

第二章 释义....5

第三章 基本假设....6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7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11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11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安排....12

第六章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说明....14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15

第一章 声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沪电股份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沪电股份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沪电股份提供,沪电股份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沪电股份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他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沪电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文中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沪电股份指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指沪电股份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指《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指《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指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指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其基本单位为“元”
日/天指日历日
中国/境内/中国境内/国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注:本报告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 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沪电股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 年8月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4 年8月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2024 年 8 月 23 日至 2024 年 9 月 1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http://www.wustec.com)及内部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4 年9月3 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四)2024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4 年9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条件及授权日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六)2024 年10 月14 日,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

(七)2025 年4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获公司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按照《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将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从20.22 元/股调整到19.72 元/股。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07,500 份。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 年 5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107,500 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九)2025 年8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29,000 份。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5 年8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129,000 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十一)2026 年1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61,500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6 年 2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161,500 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十三)2026 年4 月2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获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按照《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将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从19.72 元/股调整到 19.22 元/股。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60,000 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6 年 5月7日,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 60,000 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十四)2026 年8 月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599 名激励对象可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股票期权共计14,761,750 份,行权价格为19.22 元/股;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公司本次共注销《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 14,750 份。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48个月。

《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2024年9月27日为《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故第一个行权等待期于2026年9月26日届满,届满后可以进行行权安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50%

(二)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度、2025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4.25%、28.57%,且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公司同期80分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待行权部分的实际行权比例为100%。
行权安排业绩考核目标A(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100%)
第一个行权期2024年度、2025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不低于15%,且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公司同期80分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个行权期2026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公司同期80分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与各部门及业务单元业绩考核情况综合评分的结果,考核结果与激励对象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如下: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外,剩余599名激励对象中的597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标,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4,738,500份;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3,250份。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S)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
S=100100%
60 < S < 100(S-60)/40%
S≤600(不可行权)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公司层面实际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安排

(一)股票期权行权的股票来源:沪电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本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合计599人,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4,761,750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924,363,537股的0.7671%。

(三)本次实际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9.22元/股。

(四)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可行权期限为行权期限自2026年9月28日至2027年9月24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五)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予以注销。

第六章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

1、《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3,000份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2、599名激励对象中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该部分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个人考核层面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1,750份由公司予以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共注销《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14,750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00人调整为599人,股票期权数量由29,540,000份调整为29,525,250份。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查看了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等。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沪电股份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行权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沪电股份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沪电股份本次行权尚需按照《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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