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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DENTONS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 (YANTAI)

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1 号万达金融中心 B 座 34 层 (264001)

34th Floor, Tower B, Wanda Financial Center,No.1, Jinhua Street, Zhifu District

264001,Yantai,Shandong,China

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 年7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皆可参加本次股东会,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年 8 月 14 日 9 时 30 分,本次股东会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代行)刘洪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6 年8月10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17人,代表股份合计541,122,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23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 人,

所代表股份67,202,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0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在册。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5人,代表股份473,919,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92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计616人,代表股份183,462,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67,202,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14 人,代表股份 116,259,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48%。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关于选举何华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何华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427,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9%;反对2,25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5%;弃权4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0,766,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09%;反对2,25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3%;弃权43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

图1

负责人:吕文强

见证律师:杨苹苹

见证律师: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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