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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24层及27-31层 邮编:100020

22-24/F & 27-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10 5957 2288 传真/Fax: +86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 月16 日14 点45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2389 弄 3 号普洛斯大厦 9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超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7月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7月16 日9 点15 分至9点25 分、9点30 分至11 点30 分、13 点至15 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7月16 日9点15 分至15 点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 2026 年 7 月 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00,150,776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19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共计56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4,282,276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78%。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57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44,433,052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670%。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应选三人,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曾超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20,804,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7848%,曾超林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曾超懿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12,429,7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3541%,曾超懿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赵庆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04,108,9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9262%,赵庆云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应选三人,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孔宁宁(会计专业人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36,546,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5944%,孔宁宁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潘慧峰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35,683,8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5500%,潘慧峰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 CHEN TIMOTHY TECK-LENG(中文名:陈德仁)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35,634,8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5475%,CHENTIMOTHYTECK-LENG(中文名:陈德仁)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855,708,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70%;反对 88,511,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21%;弃权2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4.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855,682,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57%;

反对 88,509,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20%;弃权24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5. 《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855,684,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58%;反对 88,507,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18%;弃权24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855,717,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74%;反对 88,507,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18%;弃权20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7.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855,707,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70%;反对 88,517,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24%;弃权20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 《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1,855,703,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68%;反对 88,495,5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12%;弃权2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9. 《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1,855,673,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52%;反对 88,494,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12%;弃权26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10. 《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1,855,673,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52%;反对 88,526,5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28%;弃权23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11. 《关于修订<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1,855,730,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81%;反对 88,493,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11%;弃权20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沈 旭

经办律师:

李宗煊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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