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新修订《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闻发布会在云南海埂会堂召开,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安全生产
一头连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平安
一头系着全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修订《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让平安保障看得见、摸得着
真正做到可感可及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可以用两句话概括:第一句话是新的形势任务需要,第二句话是防控事故工作要求。
形势任务方面,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要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同时,一些新兴行业领域还存在监管盲区,需要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堵塞监管漏洞。我省现行《条例》2008年起施行,与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比,无论在指导思想、基本理念,还是在具体制度上都存在不衔接、不适应的问题,各地在执行中不同程度出现标准不一、处罚不一等现象。
防控事故方面,一些高风险行业事故多发,现行《条例》管控措施不硬,特别是在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共治方面,与上位法以及党和国家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些多年来经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防控事故措施也需要通过修订法规的方式加以固化。
2024年,我省启动了《条例》修订,经过两年多的工作,新《条例》于2026年9月18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发布,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
《条例》体现六个亮点
这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实践导向,聚焦我省安全生产领域重点难点,广泛借鉴各地成熟经验和调研成果,在保持现行《条例》框架稳定的基础上,对健全监管体制、强化责任落实、保障员工权利、完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流程、优化法律责任等条款进行了完善,为我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加精准的法治保障。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64条,其中修改45条、新增9条、保留10条,主要有六大亮点:
亮点一: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原则
《条例》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调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
亮点二: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
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共同构成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它们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安全生产各环节,确保生产活动安全进行。在完善责任体系方面,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以及制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等职责;二是明确部门监管责任,规定了应急管理、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责任;三是明确乡镇(街道)以及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赋予其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亮点三:压紧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制约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11项工作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重大事故隐患常态化自查自改机制,实行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对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配置必要的检测监控、预警预报装置,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等。这些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具有明确指导作用,能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亮点四:明确新兴行业监管职责
近年来,新兴行业蓬勃发展,平台经济、低空经济快速崛起,存在诸多安全风险隐患,我省对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新兴行业领域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风险防控压力较大。严控新兴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规范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为迫在眉睫。《条例》规定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内容。
亮点五:健全事故救援和调查规定
应急救援作为拯救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现代应急管理工作中越来越重要,当前国家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一系列要求,《条例》结合2023年省政府发布的《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相关条款,明确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赋予各级政府依据灾害程度实施救援的指挥权,强化了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职责,避免了救援力量多头指挥、各自为战的混乱局面。同时依据国家关于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负责事故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复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并公开结果,对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责”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强化了事故调查工作的权威性。
亮点六:统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在充分论证、听证、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现行《条例》法律责任处罚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做到了与上位法一致,避免了同案不同罚、同罪不同罚问题的出现。
记者:修订的《条例》在加强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建设和规范救援处置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本次《条例》修订,承接并细化上位法关于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
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分层分类建设救援队伍要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统一规划各级各类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中型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规模较小、不具备独立建队条件的高危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邻近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其次是进一步规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条例》明确事故发生后,事发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相应应急救援义务。由政府授权设立现场指挥部,承担事故救援相关职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调度各类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坚持专业处置、科学救援、安全救援原则,应当调用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专业处置,防止处置失当、贻误战机。科学论证应急处置方案,在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前提下,按照“先救人、后救物”原则开展救援,严防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同时明确,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类救援队伍按指令参与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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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编辑:和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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