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 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 96,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该股票回购事项已实施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925,733,012 股变更 为 925,637,012 股 , 注 册 资 本 从 人 民 币 925,733,012 元 减 少 为 人 民 币925,637,01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如下:
| 事项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25,733,012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25,637,012元。 |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925,733,01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25,733,012股。 |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925,637,01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25,637,012股。 |
| 第四十七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备案及换发营业执照等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组织办理上述事宜。
特此公告。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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