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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心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228-1 号

图1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乐心股份/公司指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指《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指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人员
行权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
本次调整指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有效期指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薪酬委员会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指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指人民币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6]AN228-1 号

致: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乐心股份”或“公司”)

根据本所与乐心股份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乐心股份委托,担任乐心股份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行权价格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乐心股份在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乐心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乐心股份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乐心股份、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乐心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提供的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4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有关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3.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4年5月15日,公司先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5月15日为授予日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200.00万份,行权价格为9.16元/份。

6.2024年8月7日,公司先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将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9.16元/份调整为9.01元/份。

7.2025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因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将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9.01元/份调整为8.73元/份。

8.2025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因实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将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8.73元/份调整为8.60元/份。

9.2026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因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将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8.60元/份调整为8.47元/份。

10.2026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因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将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8.47元/份调整为8.34元/份。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披露了《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18,932,18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合计派发现金 28,461,184.44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6 年10 月15 日实施完毕。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因此,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第二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派息事项的调整方法具体如下:

派息: mathrm P = mathrm P _ 0 - mathrm V

其中: mathrm P _ 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P=8.47 元/份–0.13元/份=8.34 元/份。即: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8.47 元/份调整为8.34 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乐心股份已就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宋照旭

毛娅婷

202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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