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合规性核查报告
□■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JURISINOLAWGROUP
明理 笃行 日新 中和
二零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合规性核查报告
致: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国发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基于发行人截至目前的相关公开信息,就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监管要求中关于上市公司合规性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合规性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本核查报告”)。
对本核查报告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由于本项目尚处于预案阶段,本所对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面尽调工作尚未完成,本核查报告仅为基于截至出具日可公开获取的信息而出具的阶段性核查意见,尚需结合向相关主管部门访谈、向发行人征询、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一步判断。若存在任何未公开披露或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检索查询获取的信息,可能对本核查报告结论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产生影响。
2、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报告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3、对于本核查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本次发行相关方、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证言出具核查意见。
4、本核查报告仅供发行人披露本次发行预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最近三年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s://www.csrc.gov.cn,下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并查阅发行人专用信用报告,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发股份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关于发行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https://www.samr.gov.cn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络 核 查 网 站(https://www.chinatax.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https://cfws.samr.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s://www.ndrc.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https://www.mee.gov.cn/ywdt/bgt/xzcf/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自 然 资 源 部( https://www.mnr.gov.cn/zt/zh/xzzfgs/jg/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应 急 管 理 部( https://www.mem.gov.cn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网 站(https://www.mohurd.gov.cn)、百度网站(https://www.baidu.com,下同)、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以及查阅发行人专用信用报告,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发股份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3日对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蓉娟女士持有的国发股份1, 784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40%)进行了司法公开拍卖。前述司法拍卖涉及的股票于2026年5月15日完成过户登记后,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蓉娟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相应由34,014,376股降至16,174,376股,同时持股比例由6.49%下降至3.09%,至此发行人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
根据朱蓉娟女士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百度网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发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蓉娟女士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关于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上交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发股份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最近一年不存在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五、核查结论
基于以上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蓉娟女士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最近一年不存在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本核查报告正本一式四份。
(此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焦彦龙
经办律师: 韦级 韦微
刘y似
刘欣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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