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本激励计划原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8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148人调整为130人,并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148 人调整为130 人,并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和外籍员工。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所有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六)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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