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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德: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220,575,583.3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2026)晋0981 民初2688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6 年10 月28 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前进西街 58 号,负责人:王丽芳,职务:行长。

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富铨。

被告三:毛菲菲,女,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四:张富铨,男,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五:王晓霞,女,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六:张烘,男,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七:任月娥,女,住址:山西省河曲县。

被告八:张云升,男,住址:山西省河曲县。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借款本金219,000,000元及自2026年3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时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暂计至2026 年6月3日全部利息、罚息与复利为1,575,583.33元,暂计至 2026 年 6 月 3 日本息和为 220,575,583.33 元);

2、判令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毛菲菲、张富铨、王晓霞、张烘、任月娥、张云升对第一、五项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山西省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8幢1层00142套在建建筑物及土地为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该房产及土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忻州市开发区紫檀街北、香江大酒店东侧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幢-1-2 层01 单元001等 2 套及 3 幢-1-17 层 01 单元 001 的不动产为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11 月 20 日,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第三条约定借款期限为 60 个月,即从2023 年 12 月1日起至 2028 年12 月 1日;第四条约定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LPR 利率加0基点(1 基点=0.01%,精确至0.01 基点),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合同项下贷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原告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约定还本计划为2024 年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025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026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027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028 年 6 月 20 日、12 月 1 日分别还本3000 万元,合计 3亿元。

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23 年 11 月 20 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被告毛菲菲、张富铨、王晓霞、张烘、任月娥、张云升与原告分别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毛菲菲、张富铨、王晓霞、张烘、任月娥、张云升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23 年 11 月 20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一自愿将名下的坐落于山西省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8幢 1层00142 套在建建筑物及土地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23 年 11 月 20 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二自愿将名下的坐落于忻州市开发区紫檀街北、香江大酒店东侧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 幢-1-2 层01 单元 001 等 2套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23 年12 月8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二自愿将名下的坐落于忻州市开发区紫檀街北、香江大酒店东侧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 幢-1-17 层 01 单元 001 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其发放贷款并依托向其供应商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共计 282,000,000 元,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支付9,000,000 元,2024 年 1 月 24 日支付 201,000,000 元,2024 年 5 月 16 日支付72,000,000 元。

2025年6月19日,被告一与原告又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两份,分别就还本计划及原合同的财务指标约束条款进行调整,其他内容适用原合同。其中确认借款金额为 282,000,000 元,还本计划调整为 2024 年 6 月 20 日、12月 20 日分别还款 3000 万元;2025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026 年 6 月 20日、12 月 20 日分别还款 150 万元;2027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028 年 6月 20 日、12 月 1 日分别还款 5400 万元;合计 282,000,000 元。

2026 年4月20 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晋09 破申(预)1号预重整备案通知书,通知担保人之一被告二(即主债务人被告一全资股东)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符合《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第十条第三款之约定可能危及原告债权的情形,触发第十条第四款原告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毛菲菲、张富铨、王晓霞、张烘、任月娥、张云升在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的存款220575583.33 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 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预交。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 5号2号楼 1至4层E的住宅房屋,期限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4辆,期限二年。

查封被申请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辆3辆,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0981 民初2688 号】;

2、《民事裁定书》【(2026)晋0981 民初2688 号】;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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