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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天成: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351 号),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48.8 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48,8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9,135,444.4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39,664,555.6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9月30日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110C000335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于2026 年9月1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及与相关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9月18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州天芯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成锦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苏州燧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于近日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新设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霄云路支行3220450013430.00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建设项目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81107010139035677670.00超精密长波红外镜头产线建设项目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3212301001005134090.00近红外APD光电探测器产线建设项目
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区科技园支行200001180460002258956200.00中波红外半导体激光器建设项目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户营支行91270078801700003473842,196,226.42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842,196,226.42-

注: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2、以上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0 元,主要系截至公告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所致;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霄云路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名义签署;“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名义签署。“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区科技园支行”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下属支行,其对

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户营支行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主体及主要内容如下:

1、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建设项目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芯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芯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超精密长波红外镜头产线建设项目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3、近红外APD 光电探测器产线建设项目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成锦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天成锦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系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4、中波红外半导体激光器建设项目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燧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燧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系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5、补充流动资金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户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建设/超精密长波红外镜头产线建设/近红外 APD 光电探测器产线建设/中波红外半导体激光器建设/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宇、陈李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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