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本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核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财务顾问在与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收购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
判断、确认或批准。
8、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收购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9、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财务顾问承诺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要求,本财务顾问在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时作出以下承诺:
1、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已对收购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6、本财务顾问与收购人就收购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签署了相关协议。
目 录
财务顾问声明....1
财务顾问承诺....3
目录....4
释义....5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7
二、对收购人收购目的的核查....7
三、对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收购能力和诚信记录的核查....8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核查....14
五、对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核查....14
六、对收购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主要内容的核查....16
七、对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23
八、对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对价情况的核查....24
九、关于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核查....24
十、关于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安排的核查....24
十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26
十二、关于对收购标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32
十三、对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33
十四、对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条件的核查....34
十五、对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36
十六、对收购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37
十七、结论性意见....38
释 义
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上市公司、山高环能 | 指 |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收购人、山高产投 | 指 | 山东高速黄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山东高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收购报告书 | 指 |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 本报告、财务顾问报告、本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
| 本次收购、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交易 | 指 | 山高产投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认购股数为108,808,833股,认购金额为652,852,998.00元 |
| 山高光伏 | 指 | 山高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 红牛壹号基金 | 指 | 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信嘉锐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 山高禹阳 | 指 | 福州山高禹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山高产投、山高光伏、红牛壹号基金、山高禹阳,其中山高产投和山高光伏均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红牛壹号基金、山高禹阳系山高光伏一致行动人,山高产投为收购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山高光伏、红牛壹号基金、山高禹阳为同一主体控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
| 山高新能源 | 指 | 山高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港股股票代码为01250.HK |
| 山东高速集团 | 指 |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
| 山东省国资委 | 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格式准则第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公司章程》 | 指 |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股东会、股东大会 | 指 |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 |
| 董事会 | 指 |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最近三年 | 指 | 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本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格式准则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在收购报告书中,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其基本情况、收购决定及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披露。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核查和验证。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未见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收购人收购目的的核查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目的系:
(一)增强上市公司资金实力,聚焦可再生能源领域
上市公司聚焦固废处理与再生能源领域,专注有机废弃物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项目投资运营,上市公司采用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股权收购、托管运营等模式,已在东、中、西部近二十个主要城市实现项目网络化布局。2021年开始,上市公司陆续现金收购了太原、兰州、大同、银川、武汉、天津、菏泽、石家庄等地餐厨垃圾处理项目,资本性支出规模较大。截至2026 年6月30 日,公司合并长短期借款合计19.67亿元,长期应付款7.49亿元,资产负债率70.59%。
上市公司未来将持续深耕固废处理与再生能源领域,为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目标贡献力量。基于上市公司业务未来发展前景、日常经营资金状况以及近年来市场的竞争和环境变化的综合考虑,为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并支撑公司业绩的不断提升,上市公司需要补充与业务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以满足业务持续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为上市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资本实力,满足上市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要、缓解上市公司营运资金压力,为上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
(二)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2023 年末、2024 年末、2025 年末和 2026 年 6 月末,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3.29%、72.27%、72.35%和 70.59%,资产负债率长期处于较高水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通过本次发行,上市公司的资金实力将获得显著提升,抗风险能力得到强化,上市公司将在业务布局、财务状况、长期战略实施等多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以应对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三)提升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巩固国有股东控股地位的需要
2022年5月,山东高速集团下属的山高控股取得了山高新能源43.45%股权并成为其控股股东,因上市公司上层间接控股股东山高新能源的股权控制关系发生变化,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北京市国资委变更为山东省国资委。本次上市公司向山东高速集团下属公司山高产投定向发行股票,进一步巩固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同时,山东高速集团作为世界500强企业,系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型国企,拥有较为丰富的业务资源和公共信誉,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巩固和提升国有股东控股地位,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地利用国有控股资信,为上市公司业务拓展、外延整合等提供强有力支撑。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本次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对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收购能力和诚信记录的核查
(一)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核查
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1、山高产投
| 公司名称 | 山东高速黄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历城区浩岳财富中心327号 |
| 法定代表人 | 邹泰 |
| 注册资本 | 300,00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000MA3T3GFX4P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土地储备管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物业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住房租赁;建筑材料销售;餐饮管理;酒店管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工程管理服务;旅游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20年5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
| 股东情况 | 山东高速集团(100%) |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旅游路11777号智能交通产业园 |
| 联系电话 | 0531-62328865 |
2、山高光伏
| 公司名称 | 山高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8号楼5层501 |
| 法定代表人 | 姜天齐 |
| 注册资本 | 580,00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329606892H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五金产品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15年04月23日至2065年04月22日 |
| 股东情况 | 山高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51%)、天津富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9%) |
3、红牛壹号基金
红牛壹号基金(基金编号:SJU882)系由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11348),山高光伏持有99.91%份额的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人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7层708-17 |
| 法定代表人 | 李冰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1327222123P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14年12月30日至2034年12月29日 |
| 股东情况 | 李冰(60%)、张宝辉(40%) |
4、山高禹阳
| 企业名称 | 福州山高禹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主要经营场所 | 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洋路1号亭江科教大楼691室(自贸试验区内)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青岛嘉辰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
| 出资额 | 50,005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5MA32CBCR7L |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18年12月19日至2028年12月18日 |
| 出资人情况 | 山高光伏(99.99%)、青岛嘉辰汇通科技有限公司(0.01%) |
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并已依据《收购办法》第五十条出具备查文件。
根据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主体,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对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山高产投认购山高环能发行的新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认购金额为人民币65,285.30万元,认购数量为108,808,833股。
收购人本次收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就认购资金来源,山高产投已出具《关于认购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来源承诺》,承诺:
“1、本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山高环能及其关联方(山高环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由山高环能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等情形。
2、本公司本次认购的山高环能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股权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3)不当利益输送;(4)不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 ,
山高产投已于2025 年9 月25 日出具《关于认购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明确:
“1、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30 亿元,本公司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实缴注册资本为10 亿元。本公司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实缴的出资款。
2、本公司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将在山高环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向本公司实缴出资;
3、本公司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不存在对外借款情况。”
山高产投为山东高速集团持有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产业投资业务。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山高产投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 总资产 | 444,304.34 | 349,817.10 | 335,978.76 |
| 总负债 | 280,392.39 | 221,312.24 | 211,048.42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156,236.32 | 122,710.23 | 119,695.49 |
| 净资产 | 163,911.95 | 128,504.86 | 124,930.34 |
| 项目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营业收入 | 152,908.49 | 147,242.95 | 183,757.13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677.76 | 3,400.31 | 2,607.46 |
| 净利润 | 4,620.97 | 3,960.09 | 3,791.52 |
| 净资产收益率 | 2.87% | 3.13% | 3.08% |
| 资产负债率 | 63.11% | 63.27% | 62.82% |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 年 9 月,山东高速集团通过整合资源、重塑平台,将原“山东高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原“山东高速黄河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化整合为“山东高速黄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 年度公司财务数据系整合完成后主体之财务数据,2024 年度及以前为原山东高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财务数据。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提供的财务资料等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财务状况正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
(三)对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山高环能外,收购人山高产投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但山高产投系山东高速集团的下属企业,山高产投控制山东高速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土地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黄河岛城乡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土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高速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直机关住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具有多年公司经营管理经验。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山高环能外,山高光伏、红牛壹号基金、山高禹阳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除在山高环能控制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股票代码 | 上市地点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规范运作情况 |
| 1 |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 600350.SH | 上海 | 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基础设施的投资、管理、养护及批准的收费、清障等业务 | 63.57% | 正常 |
| 2 |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000498.SZ | 深圳 | 路桥工程施工与养护 | 56.09% | 正常 |
| 3 | 地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88579.SH | 上海 | 运维及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硬件及系统集成等业务 | 24.59% | 正常 |
| 4 |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000429.SZ | 深圳 | 高速公路、桥梁的建设施工,公路、桥梁的收费和养护管理业务 | 9.68% | 正常 |
| 5 | 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677.HK | 香港 | 银行业 | 47.16% | 正常 |
| 6 | 齐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1576.HK | 香港 | 高速公路运营 | 38.93% | 正常 |
| 7 | 山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0412.HK | 香港 | 金融服务 | 43.38% | 正常 |
| 8 | 山高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1250.HK | 香港 | 光伏发电 | 56.97% | 正常 |
注:持股比例系按照山东高速集团直接、间接合计持股计算。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化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同时,财务顾问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促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协助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规范化运作和管理上市公司。
(四)对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对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的义务及出具的承诺外,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核查
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熟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财务顾问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促收购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协助收购人规范化运作和管理上市公司。
五、对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核查
(一)关于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结构的核查
截至 2026 年6月30 日,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山高产投的控股股东为山东高速集团,山东高速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其峰 |
| 注册资本 | 9,335,423.481516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0002671781071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 经营范围 | 高速公路、桥梁、铁路、港口、机场的建设、管理、维护、经营、开发、收费;高速公路、桥梁、铁路沿线配套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物流及相关配套服务;对金融行业的投资与资产管理(经有关部门核准);土木工程及通信工程的设计、咨询、科研、施工;建筑材料销售;机电设备租赁;广告业务。一般项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停车场服务;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监理;通用航空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营业期限 | 1997年7月2日至无固定期限 |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山东高速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国资委。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真实、准确和完整。
六、对收购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主要内容的核查
(一)本次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方式为收购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二)本次交易前后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山高产投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山高光伏、红牛壹号基金、山高禹阳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4.18%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省国资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山高产投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股票数量为108,808,833 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5,285.30 万元,未超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发行完成后,山高产投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08,808,833 股股份,占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92%;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21,554,584 股股份,占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52%。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股东名称 | 本次收购交易前 | 本次收购交易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山东高速黄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 | 108,808,833 | 18.92% |
| 山高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77,334,600 | 16.58% | 77,334,600 | 13.45% |
| 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信嘉锐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20,149,531 | 4.32% | 20,149,531 | 3.50% |
| 福州山高禹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261,620 | 3.27% | 15,261,620 | 2.65% |
| 其他股东 | 353,550,402 | 75.82% | 353,550,402 | 61.48% |
| 合计 | 466,296,153 | 100.00% | 575,104,986 | 100.00% |
本次收购完成后,山东省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山高产投新股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2025年7月16日,山高环能与山高产投签署了《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发行人):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山高环能”或“公司”)
乙方(认购人):山东高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条 认购金额
1.1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金额为每股发行价格乘以股份发行数量。
第二条 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认购数量、限售期及支付方式
2.1 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
2.2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山高环能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为5.13元人民币/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 $\mathrm { P l } = ~ \left( \mathrm { P 0 } { \mathrm { - D } } \right) ~ / ~ \left( 1 { \mathrm { + N } } \right)$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后的每股认购价格应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认购股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
2.3 认购数量:乙方同意全部认购相当于本次发行前不超过甲方已发行的股份总数30%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不足1股的向下调整)。以本协议签署之日的甲方股份总数计,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数量为不超过139,888,845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
如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发行的发行日期间,甲方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任何原因导致其股份总数增加或因股份回购注销等任何原因导致其股份总数减少的,本次股份发行数量应相应调整,以确保股份发行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股份总数的30%。
2.4 限售期: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乙方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甲方应当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完成股票解锁的相关手续。
2.5 支付方式: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所列条件均获得满足且收到甲方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承销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款一次性划入承销机构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2.6 其他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资金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相应市场主体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在乙方依据本协议第2.5条约定支付认购款后,甲方应在收到认购款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2.7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甲方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第三条 协议生效条件
3.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且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及本协议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部门批准;
(3)乙方免于发出收购要约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4)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第四条 协议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4.1 除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协议生效条件外,本协议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第五条 声明、承诺与保证
5.1 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甲方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协议系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甲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5.2 乙方声明、承诺与保证如下:
(1)乙方系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协议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乙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及时缴纳认购资金,乙方保证认购资金系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可用于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3)本协议项下乙方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六条 保密
6.1 鉴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可能引起甲方股票价格波动,为避免过早透露、泄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
6.2 双方均应对因本次交易相互了解之有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聘请的已做出保密承诺的中介机构调查外,未经对方许可,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保证与承诺的,应该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7.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单方决定不再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乙方已足额认购后,甲
方未及时办理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变更登记等手续。
7.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单方决定不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乙方未足额认购。
7.4 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错误或具有重大遗漏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亦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违约方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7.5 如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决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双方可协商调整或取消本次发行,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7.6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
7.7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部门批准,或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实施本次发行方案、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认购或足额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九条 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9.1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政策调整、疫情、重大社会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电力中断、通信故障等。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自知悉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事件详情、影响范围及预计持续时间。书面通知需附相关证明文件(如政府公告、第三方机构证明等)。
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是部分免除协议履行责任,或是否延迟履行协议。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9.2 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9.3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他上报有关部门。
2026年6月25日,山高环能与山高产投签署了《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速黄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山高环能”或“公司”)
乙方:山东高速黄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 《认购协议》修改内容
1.1《认购协议》第1.1条修改为:“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285.30万元(含本数),具体金额为每股发行价格乘以股份发行数量”。
1.2《认购协议》第2.2条修改为:“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1.3《认购协议》第2.3条修改为:“认购数量:本次认购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127,261,793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股份总数的30%。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将在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范围内,由甲方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乙方、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书面协商确定。”
第二条 与《认购协议》的关系
《补充协议(一)》为《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一)》与《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一)》约定为准;《补充协议(一)》无约定的,按《认购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条 补充协议(一)生效条件
本《补充协议(一)》自甲乙双方盖章且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与《认购协议》同时生效。若《认购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补充协议(一)》同时终止。
七、对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收购人本次收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就认购资金来源,山高产投已出具《关于认购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来源承诺》,承诺:
“1、本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山高环能及其关联方(山高环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由山高环能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等情形。
2、本公司本次认购的山高环能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股权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3)不当利益输送;(4)不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
山高产投已于2025 年9 月25 日出具《关于认购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明确:
“1、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30 亿元,本公司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实缴注册资本为10 亿元。本公司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实缴的出资款。
2、本公司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将在山高环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向本公司实缴出资;
3、本公司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不存在对外借款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八、对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对价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收购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形。
九、关于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核查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如下程序:本次收购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已取得山东省国资委批复。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完成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等事宜。
十、关于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对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届时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就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亦没有形成明确具体的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具体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未来因经营需求需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变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程序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对现有的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安排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十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收购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收购人将继续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山高产投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本次发行前,山高环能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山高环能的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独立;本次发行不存在可能导致山高环能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2、本次发行后,作为山高环能的第一大股东,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及《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第一大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山高环能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继续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山高环能的独立性;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山高环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赔偿山高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公司保证上述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山高光伏、红牛壹号基金、山高禹阳分别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本次发行前,本公司/企业作为山高环能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山高环能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山高环能的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独立;本次发行不存在可能导致山高环能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2、本次发行后,本公司/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及《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保证山高环能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继续与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山高环能的独立性;
3、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山高环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赔偿山高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公司/企业保证上述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餐厨有机废弃物处理、废弃油脂资源化利用以及城市清洁供暖业务。山东高速集团下属企业涉及少量餐厨垃圾处置业务与热力运营业务。但山东高速集团下属企业运营的餐厨垃圾处置业务、热力运营业务与山高环能运营的业务所处区域不同,考虑到餐厨垃圾处置、热力运营业务行业的特殊性,其规划、建设及运营系根据不同地区的市政规划而确定,一般由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所主导,且通常授予特许经营权。因此,山东高速集团下属企业所经营的服务范围、餐厨垃圾来源及服务对象、供热区域与山高环能及其子公司完全不同,该等不同系行业特征所决定及影响,相互之间处于同业不竞争的状态。
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山东高速集团已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获得与山高环能主要产品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与山高环能的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但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外),本公司在知晓后将书面通知山高环能,若山高环能在收到本公司的通知后30日内作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回复,本公司将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合理、公平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山高环能。
若监管机构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从事的上述业务与山高环能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解决。 ,
山高产投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拥有或经营在商业上与山高环能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2、在本公司为山高环能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继续维持与山高环能在业务范围、资产、客户、市场区域等方面的运营现状,充分保障山高环能的独立性;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基于其各自运营现状发展时,避免与山高环能主营业务产生新增同业竞争;
3、在本公司为山高环能第一大股东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拟新增经营或投资在业务范围、资产、客户、市场区域等方面与山高环能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将优先采取与山高环能合作的方式进行;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山高环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赔偿山高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
5、本公司保证上述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高光伏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控制的山高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热力”)从事热力运营业务,与山高环能控股子公司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热力”)的供热业务存在同业情形。鉴于热力运营业务一般采用特许经营或授权经营模式开展,具有明确的供热范围,本公司确认山高热力所运营的供热区域非北京区域,与山高环能供热业务区域北京市通州区不存在重合;本公司热力运营业务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财务、客户与销售渠道、供应商与采购渠道等方面与新城热力相互独立,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相关利益安排,不会对山高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目前不拥有或经营在商业上与上市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2、在本公司为山高环能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继续维持与山高环能在业务范围、资产、客户、市场区域等方面的运营现状,充分保障山高环能的独立性;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在基于其各自运营现状发展时,避免在与山高环能主营业务产生新增同业竞争;
3、在本公司为山高环能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拟新增经营或投资在业务范围、资产、客户、市场区域等方面与山高环能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优先采取以与山高环能合作的方式进行;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山高环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赔偿山高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
5、本公司保证上述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红牛壹号基金、山高禹阳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目前不拥有及经营在商业上与上市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2、在本企业为山高环能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继续维持与山高环能在业务范围、资产、客户、市场区域等方面的运营现状,充分保障山高环能的独立性。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在基于其各自运营现状发展时,避免在与山高环能主营业务产生新增同业竞争;
3、在本企业为山高环能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如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拟新增经营或投资在业务范围、资产、客户、市场区域等方面与山高环能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优先采取以与山高环能合作的方式进行;
4、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山高环能造成损失的,本企业赔偿山高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
5、本企业保证上述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前,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山东省国资委控制,山高环能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开披露了与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继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重大关联交易。如收购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新的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上市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山高产投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系山高环能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即为山高环能的关联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二十四个月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尽可能减少与山高环能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山高环能及其下属子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法定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山高环能及山高环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将杜绝非法占用山高环能的资金、资产的行为,若要求山高环能为本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则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决议程序;本公司及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4、本公司依照《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第一大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山高环能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山高环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山高环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赔偿山高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
6、本公司保证上述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高光伏、红牛壹号基金、山高禹阳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公司/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法定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公司/企业依照《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山高环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赔偿山高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
5、本公司保证上述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如实披露了上述内容,本次收购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作出承诺,本次收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关于对收购标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一)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本报告出具日情况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超过30%,从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山高产投已承诺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
针对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山高产投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山高光伏、红牛壹号基金、山高禹阳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间进行转让的除外。
(二)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完成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等事宜,山高产投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08,808,833 股股份,上述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山高光伏、红牛壹号基金、山高禹阳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60%的股份,上述股份不涉及权利限制事项。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收购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交易各方不存在除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十三、对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收购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报告“十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之“(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除本报告“十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之“(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中所述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在本报告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上市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上述重大交易。
十四、对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条件的核查
(一)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山高产投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山高光伏、红牛壹号基金、山高禹阳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4.18%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省国资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山高产投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股票数量为108,808,833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285.30万元,未超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发行完成后,山高产投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08,808,833股股份,占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92%;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21,554,584股股份,占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52%。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股东 | 本次收购交易前 | 本次收购交易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山东高速黄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 | 108,808,833 | 18.92% |
| 山高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77,334,600 | 16.58% | 77,334,600 | 13.45% |
| 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信嘉锐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20,149,531 | 4.32% | 20,149,531 | 3.50% |
| 福州山高禹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261,620 | 3.27% | 15,261,620 | 2.65% |
| 其他股东 | 353,550,402 | 75.82% | 353,550,402 | 61.48% |
| 合计 | 466,296,153 | 100.00% | 575,104,986 | 100.00% |
本次收购完成后,山东省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根据《收购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山高产投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关于本次收购,山高产投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因此,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对象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已经上市公司于2025 年8月18 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收购将符合《收购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条件。
十五、对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签署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之日(2025年7月16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签署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之日(2025年7月16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副总经理黄振兴的配偶李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成交数量(股) | 成交价格(元/股) | 结余股数(股) |
| 2025年3月21日 | 买入 | 1,200.00 | 5.81 | 1,200.00 |
| 2025年4月8日 | 买入 | 500.00 | 4.72 | 1,700.00 |
| 2025年7月8日 | 卖出 | -1,700.00 | 6.60 | 0.00 |
针对上述情况,黄振兴已出具说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未向李方或其他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山高环能股票的指示。本次交易相关公告披露前,李方并未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其买卖山高环能股票的决策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根据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及李方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二、本人自愿承诺:
1.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2.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李方已出具说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买卖山高环能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自查期间买卖山高环能股票所得全部收益上缴山高环能。自查期间,除上述已披露交易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山高环能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山高环能股票的情况。
二、本人自愿承诺:
1.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2.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山高环能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相应处罚后果。
3.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十六、对收购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收购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收购人除聘请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情形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七、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收购报告书》,对收购人的基本情况、收购决定及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等进行了披露,《收购报告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具备经营管理并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中馆
巫刚
孙帅鲲
李刚
张宁湘
张宁湘
投行业务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唐松华
邵 年邵年
江 禹
江禹
华泰联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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