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缘科技”或“公司”)于 2026 年7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604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6 年8月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4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2026年10 月1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进,女,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佳缘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朱伟华,男,时任佳缘科技董事、副总经理。
柳絮,女,时任佳缘科技财务总监。
尹明君,男,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佳缘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佳缘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 11 月 30 日,佳缘科技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1 年6 月25 日,佳缘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2022 年1月 11 日,佳缘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报告期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2022 年 1 月 17日,佳缘科技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7,983.04 万元。
佳缘科技自 2019 年起与某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A)开展网络信息安全业务,该客户为公司2019 年第二大客户、2020 年第一大客户。2019 年、2021 年、2022年,佳缘科技与客户A签署多份科研合同或电子产品采购合同,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015.60 万元、虚减 2,015.60 万元、虚增 2,803.38 万元、虚减 2,562.47 万元,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1,613.84 万元、虚减 1,613.84 万元、虚增 1,803.93 万元、虚减 1,634.45 万元。
2020 年,佳缘科技介入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之间正在履行的购销业务链条,相关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27.95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4.24 万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导致佳缘科技 2019 年至 2022 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015.60 万元、虚减 687.65 万元、虚增 2,803.38 万元、虚减 2,562.47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1 5 . ~ 3 9 \% \textrm { { ~ 3 . 6 1 \% } } 8 . ~ 8 5 \% \textrm { { ~ 9 . 5 1 \% } } ;$ ;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1,613.84 万元、虚减 1,569.60 万元、虚增 1,803.93 万元、虚减 1,634.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44.02% 、 25.80% 、 16.95% 、 24.43% 。佳缘科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 2019 年、2020 年财务数据及2021 年和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王进,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2016 年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16 年1 月至 2025 年 3 月任公司总经理,主导介入装备公司与科技公司业务,知悉公司该业务无商业实质,知悉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未审慎关注公司与客户A业务的实际交付及最终验收情况,在《招股说明书》、2021 年和2022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朱伟华,2016 年1月至2025 年3 月任佳缘科技董事,2016 年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执行装备公司与科技公司业务,知悉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参与客户 A业务的验收评审工作,未审慎关注公司与客户A业务的实际交付及最终验收情况,在《招股说明书》、2021 年和2022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柳絮,2019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知悉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未审慎核实公司对客户 A 的收入确认条件,在《招股说明书》、2021 年和2022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尹明君,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 年1月至2022 年2月任公司董事,2017 年7 月至 2023 年4 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7 年7 月至 2024 年 4月任公司副总经理。尹明君任职期间,未审慎关注客户A收入确认情况及装备公司业务的异常性,未有效履职,在《招股说明书》、2021 年和2022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佳缘科技相关公告、合同文件、情况说明、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客户及供应商提供的业务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佳缘科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进、朱伟华、柳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尹明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 万元罚款; 二、对王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 万元罚款; 三、对朱伟华、柳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 万元罚款; 四、对尹明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2 号)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已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事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后续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将做好相关工作并在满足条件后争取尽快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强化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完善内控执行的规范性与有效性,持续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加大财务监督、检查与指导力度,提高财务报告编制质量,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2 号)
特此公告。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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