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缘科技”“公司”)为本案原告
3.涉案的金额:13,311,101.1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成都新宏安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安”)业绩补偿义务人夏军、吕让宁相关业绩补偿款纠纷事项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已于 2026 年10 月16 日获法院立案受理,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9 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川 0193民初 22895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业绩补偿义务人夏军
被告二:业绩补偿义务人吕让宁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2,564,052.43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647,048.7 元(以业绩补偿款 12,564,052.43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 2026 年 5月 30 日起暂计算至 2026 年9月 9 日,应计算至业绩补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两被告承担公司因其违约而提起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00,000 元(暂计100,000 元,风险代理费待数额确定后需继续支付);
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公司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与被告夏军、吕让宁签订《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军、吕让宁关于成都新宏安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分别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目标公司”),约定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二被告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67%股权,交易对价为 16,549,000 元,分四期支付,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同时,《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利润承诺和补偿”中两被告作出利润承诺以及同意差额补偿,具体为承诺目标公司在2023年度(限于11月和12月,下同)、2024年度及2025年度归属于全部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者(简称为“净利润”下同)为正值,且合计净利润数不少于700 万元;以及同意若目标公司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为负值,则对公司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差额补偿,若利润承诺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700 万元的,则在年度差额补偿以外,另行按照下列公式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金额=(利润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数-期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利润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此外,前述协议第 16.4 条明确载明:“乙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视为乙方整体违约,对于违约方应向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乙方中的各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因目标公司2023 年度及2024 年度净利润均为负值,且利润承诺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仅为 1,685,578.16 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两被告应向公司共同支付业绩补偿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
2026 年5月22 日,公司向两被告寄送《关于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通知函》,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但两被告至今未予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577 条等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任何业绩补偿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被告方应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833,048.3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1.6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川 0193 民初22895 号)》。
特此公告。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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