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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缘: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缘科技”或“公司”)于2026 年10月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进等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6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进、朱伟民、朱伟华、柳絮:

经查,2021 年你公司与某客户开展网络信息安全业务,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形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 2024 年度虚减营业收入 766,400 元,虚减利润总额 565,276.28 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王进、总经理朱伟民、副总经理朱伟华、财务总监柳絮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进、朱伟民、朱伟华、柳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制定整改计划,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和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和内控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履职能力,强化财务和内控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已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后续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及财务状况正常运行。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进等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69 号)

特此公告。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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