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详细介绍,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向上海富驰增资并由其向连云港富驰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向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增资,并由其向连云港富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富驰”)增资,是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向上海富驰增资并由其向连云港富驰增资。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海富驰及连云港富驰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垫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6年9月30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21,799.32万元,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连云港富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连云港富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楼玉琦、吴雷鸣、岳振宏
2026 年 10 月 16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楼玉琦楼
吴雷鸣
岳振宏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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