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國 國浩律師事務所GRANDALL 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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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0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6年10月 16日下午 14点30分在江苏省镇江新区青龙山路 3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雨桑律师、姚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16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镇江新区青龙山路3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303,622,025 股。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14 人,代表股份 449,514 股。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孙秋新、金连琴、孙杰、雷树敏、沈旭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孙秋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04,163,186股。
1.02《选举金连琴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03,698,823股。
1.03《选举孙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03,673,271股。
1.04《选举雷树敏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03,704,260股。
1.05《选举沈旭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03,718,132股。
2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朱卫华、岳修峰、孙斌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朱卫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03,980,655股。
2.02《选举岳修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03,700,252股。
2.03《选举孙斌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03,685,635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PS^wi 2026^m=.'&W®.%.&W}m£teWM!il#} S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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