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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证券代码:920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图1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锦波街 18号)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ITIC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六年十月

图2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图3

杨霞

图4 图5

陆晨阳

李飞

图6

毛玲玲

图7

陈镇

阎丽明

梁桐栋

邓泽林

全体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名:

图8

阎丽明

图9

梁桐栋

图10

不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图11

高嵩

图12

薛芳琴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6日

图13

目 录

释义....5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6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7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7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7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8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8

(二)发行方式....8

(三)发行数量....8

(四)发行价格....8

(五)认购方式....9

(六)发行对象....10

(七)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10

(八)限售期....10

(九)募集资金投入安排....10

(十)上市地点....10

(十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11

(十二)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前期自有资金投入的,应当说明前期自有资金投入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11

(十三)本次发行涉及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备案程序等.11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11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及认购股票数量....11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12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13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备案的核查....13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13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13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14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14

(二)发行人律师....14

(三)审计机构....14

(四)验资机构....15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16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16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16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16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份性质及限售情况对比....17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18

(一)股本结构变化情况....18

(二)资产结构变化情况....18

(三)业务结构变化情况....18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18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变动情况....19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19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20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21

第五节 声明....22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22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23

三、发行人律师声明....24

四、审计机构声明....25

五、验资机构声明....26

第六节 备查文件....27

一、备查文件目录....27

二、查询地点....27

释 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发行人、锦波生物指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指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行为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报告书、本报告指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定价基准日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公司章程》指《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指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指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注册管理办法》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管理细则》指《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业务指引》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北交所指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审计机构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股指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若出现合计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5 年6月26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前述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7 月 14 日,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

2026 年9月2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及养生堂增加同等规模金额二级市场增持承诺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6 年1月22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4号)。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10月15日出具了《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6]14449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6年10月13日15:00时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共1名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锦波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999,999,904.46元。

2026年10月14日,中信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与承销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10月15日出具了《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14450号)。根据该报告,发行人已向1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07,243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77.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04.4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606,241.13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9,393,663.33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为人民币3,607,243.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985,786,420.33元。

根据公司与主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公司应支付主承销商的承销及保荐费等费用合计9,600,000.00元(含增值税进项税)。截止2026年10月14日,公司共收到募集资金扣除应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等费用后的余额990,399,904.46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发行类型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三)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607,243股。

(四)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决议公告日(即 2025年 6月26日),发行股票价格为 278.7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278.72 元股)。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mathrm P l = P 0 / Omega left( 1 + N right)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息,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10元(含税)。公司于2025 年 9 月 18 日披露了《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此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9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9月25日。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由于公司实施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述定价原则,公司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做出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278.72元/股”调整为“277.72元/股”。发行数量由“本次拟发行股票不超过 7,175,660股”调整为“本次拟发行股票不超过 7,201,497 股”。

2026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 元(含税)。公司于 2026 年 6月16日披露了《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此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24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6 年 6 月 25日。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由于公司实施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述定价原则,公司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做出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277.72元/股”调整为“277.22元/股”。发行数量由“本次拟发行股票不超过 7,201,497 股”调整为“本次拟发行股票不超过 7,214,486股”。

2026 年9月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及养生堂增加同等规模金额二级市场增持承诺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规模从“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 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 万元(含本数)”,并全部用于人源化胶原蛋白 FAST 数据库与产品开发平台项目,发行价格保持不变;发行数量由“本次拟发行股票不超过 7,214,486 股”调整为“本次拟发行股票不超过 3,607,243股”。

(五)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

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六)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养生堂有限公司。

(七)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9,999,904.46 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0,606,241.1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9,393,663.33 元。

(八)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若上述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符合向交易所报备的《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九)募集资金投入安排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人源化胶原蛋白 FAST 数据库与产品开发平台项目126,029.50100,000.00
合计126,029.50100,000.00

(十)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将严格遵循《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资金到位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公司已与主承销商、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二)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前期自有资金投入的,应当说明前期自有资金投入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前期自有资金投入,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前期自有资金投入金额尚未审计,待审计后,发行人将及时披露。

(十三)本次发行涉及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备案程序等

公司不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本次发行无需履行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本次发行对象中亦不包含需要履行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情况。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及认购股票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607,243 股,发行对象及其认购股份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认购数量(股)认购金额(元)锁定期(月)
1养生堂有限公司3,607,243999,999,904.4636
合计3,607,243999,999,904.46—

养生堂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养生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
成立日期1993年3月12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312080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夏铜街1号3幢3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夏铜街1号3幢3层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平面设计;专业设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工业设计服务;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水产品收购;水产品批发;餐饮管理;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包装服务;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母婴用品制造;母婴用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家具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饲料原料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酒店管理;品牌管理;企业总部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3,607,243股
限售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养生堂的一致行动人久视管理咨询(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杭州久视 )为公司股东,截至 年6月30 日,杭州久视持有公司 5.00%的股份,构成公司关联方,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备案的核查

养生堂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按相关法规的要求提交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核查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养生堂B类专业投资者是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的风险等级与发行对象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邓俊、钟山

项目协办人:张英博

项目经办人员:方路航、陈晋烽、关欣欣、凌峰

联系电话:010-60833185

传真:010-60836960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负责人:沈国权

经办律师:龚丽艳、龚劲

联系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三)审计机构

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号华联时代大厦 A幢6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余强、高峰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成龙、魏敏

联系电话:0571-88879901

联系传真:0571-88879901

(四)验资机构

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号华联时代大厦 A幢6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余强、高峰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成龙、魏敏

联系电话:0571-88879901

联系传真:0571-88879901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 10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 10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6年6 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数量(股)
1杨霞境内自然人62,013,70553.89%50,825,229
2久视管理咨询(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5,753,2675.00%5,753,267
3任先炜境内自然人2,369,1822.06%0
4金雪坤境内自然人2,202,0701.91%1,651,553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611,2241.40%0
6陆晨阳境内自然人1,592,7461.38%1,194,560
7任先亮境内自然人1,393,3431.21%0
8任沛杰境内自然人837,5510.73%0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601,2510.52%0
10全国社保基金一一零组合其他532,6730.46%0
合计-78,907,01268.58%59,424,609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数量(股)
1杨霞境内自然人62,013,70552.26%50,825,229
2久视管理咨询(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5,753,2674.85%5,753,267
3养生堂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3,607,2433.04%3,607,243
4任先炜境内自然人2,369,1822.00%0
5金雪坤境内自然人2,202,0701.86%1,651,553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611,2241.36%0
7陆晨阳境内自然人1,592,7461.34%1,194,560
8任先亮境内自然人1,393,3431.17%0
9任沛杰境内自然人837,5510.71%0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601,2510.51%0
合计-81,981,58269.08%63,031,852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份性质及限售情况对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 3,607,243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115,065,340 股。假设以 2026年 6 月 30 日止的持股情况为基础,不考虑其他因素,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总股本增加至 118,672,583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发行前发行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无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股份总数55,465,10648.20%55,465,10646.74%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1,188,4769.72%11,188,4769.43%
董事、高管447,2260.39%447,2260.38%
核心员工269,0780.23%269,0780.23%
有限售条件股份有限售股份总数59,600,23451.80%63,207,47753.26%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0,825,22944.17%50,825,22942.83%
董事、高管1,341,6821.17%1,341,6821.13%
核心员工00.00%00.00%
养生堂有限公司00.00%3,607,2433.04%
总股本115,065,340100.00%118,672,583100.0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 3,607,243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及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 3,607,243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及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资产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均将增加,负债总额不变,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

(三)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逐步实施,项目效益将逐步显现,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将得到强有力支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影响力和长期盈利能力将得到有效增强,有助于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提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公司出于战略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并通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行业竞争优势及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变化。若公司拟调整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认为:

“本次发行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管理细则》《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已向北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本次发行对象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均为合法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并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内容;《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成就,该等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缴款和验资程序及发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管理细则》《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节 声明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名: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图14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

本公司已对《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保荐代表人

邓俊 邓 俊 凤中山 钟

项目协办人

展英博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张英张佑君

图15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图16

负责人:

沈国权

经办律师: 真雄色 龚丽艳

经办律师: 废动 龚 劲

2026年10月16日

四、审计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中汇会审[2024]2226号审计报告以及中汇会审[2025]4525号审计报告等文件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字注册会计师:

成龙

魏敏

敏

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峰

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图17

、验资机构声明

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所出具的中汇会验[2026]14449号验证报告和中汇会验[2026]14450号验资报告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报告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字注册会计师:

SRAW

成龙

魏敏

敏

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当年峰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6年10月16日

图18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证报告和验资报告;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一)发行人: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锦波街 18 号

电话:0351-7779886

传真:0351-7779886

联系人:唐梦华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电话:010-60833185

传真:010-60836960

联系人:方路航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图19

2026年10月00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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