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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 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图1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二层 邮编:310007

电话/Tel: (0571)8790 1648 传真/Fax:(0571) 8790 1646

网址/Website:www.celg.cn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3

第二部分 正文....4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4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5

四、结论意见....6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黎明”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黎明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6年9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6年9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该等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2026年9月23日至2026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6年10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4.2026年10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6年10月16日,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6.2026年10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该等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黎明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2026年10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原定激励对象合计210人,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92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201人。现有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自愿放弃,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207人,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88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198人。上述离职及放弃人员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份额重新分配给其余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总授予数量保持不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黎明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10月16日。

3.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属于《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确认以2026年10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8名激励对象授予23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13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98名激励对象授予262.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4.26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6〕788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789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前述情形。

2026年10月1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和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黎明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六年 月 日。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姚钟炎

经办律师:

吴佳梅

倪煜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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