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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原定激励对象合计 210人,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92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201人。现有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自愿放弃,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07人,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88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198人。上述离职及放弃人员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份额重新分配给其余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总授予数量保持不变。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含中国台湾籍员工,该员工任职关键岗位,在公司的日常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公司和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6年 10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8名激励对象授予 23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13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98名激励对象授予262.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4.26元/份。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委员签名:

俞振寰

华林

姚栋伟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时间: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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